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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

  实际上,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的换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的换算公式:

(1+征收率)。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分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程度和其相关因素如下:

假设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购进价格为C,购进量为q,销项税额=PQr,进项税额=Cqb,则:

VT=PQr-Cqb。

  一般情况下,有这样两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

Q/q=λ;

C/P=β。

  增值税实际税率t=VT/PQ,由此可以推出:

t=r-(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因素可能有三个:

r、β/λ、b。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大,即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

b=αV,则有:

r=t-(β/λ)・α・V。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

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U以及运费M和运费的增值税N等,即:

V=P+U+M+N。

  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则:

V=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

  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小,△V=U+N=V・b。

  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的低,△AD=(U+N)・A=V・b・A。

  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增加的税前利润即为△AD,则企业所得税增加额△IT=△AD・T=(U+N)・A・T=V・b・A・T。

  而增值税的抵扣额△VT=V・b,显然△IT二、增值税转型对水电产业的影响

(一)降低税负,有效增加水电企业赢利能力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电力固定资产投资达3658.37亿元。

  以此数计算,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电力行业将有500多亿元增值税可抵扣,电力这样的大型资本密集型行业将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最大获利者。

  

(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已建水电站企业进行机器设备更新许多中小水电企业,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机器设备老化、发电量不足。

  现转制基本完成,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更新,增值税转型可刺激投资更新机器设备,进一步提高企业活力,开辟财源,为税收的稳定增长提供坚实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会刺激对水电产业的投资增值税转型后,水电投资成本下降,将吸引投资者进行滚动开发,有利于发挥水力资源的规模效益,刺激水电产业的投资。

  (四)增值税转型在降低水电成本的同时,增加了所得税税基和投资收益水电产业增值税转型,不仅降低了水电企业的税负和投资成本,增加了其投资收益,而且减轻了水电企业投资的财务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税源带来丰厚的税基。

  从中长期看,水电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理顺了经济关系,刺激企业扩大投资,强化经济活力,拉动经济增长,可为财政收入增长带来充裕税源。

  三、现行增值税在水电企业中存在的问题1.两类纳税人的税率偏高,且没有灵活性。

  现行增值税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偏高。

  水电企业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为6%,为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国家对小水电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以自行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而水电无进项抵扣、运营成本低,所以实际增值税率接近17%,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也远远高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如此之高的税率标准实际上对水电开发形成了抑制,未能反映水电开发的特性,也没有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支持。

  2.扣税范围局限大。

  水电企业是资金密集型的特殊行业,在水电工业的建设中,固定资产的投资比例较大,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了,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样,一是加重了投资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

二是在流通环节中重复征税,不利于流通。

  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设备大修及日常维修耗品单价也较高,大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从而制约了水电企业的发展。

  3.不完全的价格难以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价外税。

  一是商品价格仅面向一般纳税人实行了价税分离,并未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特别是没有面向广大消费者实行价税分离。

  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仍是价税合一没有注明消费者应负担的税款。

  二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格没有与增值税税额分离,仍属价内税而非价外税。

  四、建议或对策

(一)政策方面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有可能会减少税收,但是这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增大税基,扩充税收收入。

  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彻底消除水电企业在购销环节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对特殊行业也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2.扩大增值税税基,把建筑安装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水工建筑物在水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占较大比例,这样可以使水电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较大比例的增加,有利于水电企业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的投入。

  3.水电行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

  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

  建议国家通过降低增值税率等激励政策,支持清洁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将全国水电企业增值税率调整为4%―6%。

  

(二)企业方面1.做好经营规划。

  在国家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转型的政策环境下,水电企业要对自身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深人分析。

  在大的方面,水电企业要进行充分的国家政策分析,市场分析、发展方向分析等,保证企业的发展定位准确,避免遭受政策变化引起的损失,并最大享受政策优惠。

  在小的方面,水电企业要正确认识自身的类型与所处阶段,通过更新投资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投融资计划,为企业经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讲究投资效果。

  投资效果是企业在此次转型中能否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的关键。

  所以企业必须将投资评价作为工作中的重点。

  企业的投资评价工作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因素:

(1)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盲目投资;

(2)注重投资效率,尽快实现投资回报;

(3)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

(4)注重投资平衡,做到投资计划符合自身的类型与所处阶段。

  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宏观上与国家政策目的吻合。

  从行业角度分析,水电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

  税制转型后,将鼓励基础产业优先发展,将有限的电力建设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3.积极实施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或转请相关税务师事务所来应对此次转型,自身税务能力不足时,还可以寻找大学、研究所等机构获得帮助。

  总之,一方面要把握和运用税收政策,逐步调整增值税管理办法,做到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另一方面,水电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增值税的转型,面对新的政策,根据市场调整自己的发展规划。

  (作者单位:

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规定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13%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6%根据税法的规定:

1.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来水,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生产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13%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但是,所选择的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大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依然为13%。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自来水政策变化及应注意的重点内容一、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二、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该文件废止了财税〔1994〕14号、国税发〔2002〕56号文件。

  三、政策变化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不少变化:

1.原政策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同时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变化会产生以下影响:

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

  同时,原政策下,由于一般纳税人选择6%的征收率时,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必然低于按适用税率13%缴纳的增值税。

  而按新政策,选择6%的征收率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不一定低于选择13%的适用税率。

  这也是为什么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而不是一定使用6%征收率的原因。

  因此,在新政策下,纳税人更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新政策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在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时,仍维持了6%的征收率,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仅为3%。

  因此,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而如果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选择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即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限于是自产自来水,而新政策明确,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

  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在目前政策下是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由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13%的税率,也不能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力度的加大,秦皇岛结合自身实际,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完善制度、健全措施、狠抓落实为着力点,大力强化财产行为税单税种管理工作,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全市累计入库土地增值税4,826万元,同比增收3,897万元,增长419.48%,入库总量位居全省第二位。

  秦皇岛的主要做法有:

一、突出重点,健全措施,积极探索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新举措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秦皇岛在该税种开征之初的两年分别征收入库土地增值税75.3万元、365万元,由于该税种在实际征管中计算复杂、征管手段单一,加之当时的增值率较低等原因,使全系统征收入库总额占税收总量的比重较小,征收管理工作一度成为税收征管的弱点。

  2004年以来,秦皇岛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为切入点,狠抓征管办法和管理措施的落实,使该税种税收收入总额不断增长。

  

(一)以房地产业为重心,全面推行预征办法。

  房地产业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主要税源,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在全部土地增值税收入中占有绝对比重。

  2004年秦皇岛针对长期以来土地增值税管理松懈,核实征收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的实际,以明晰预征率为手段,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实行按季预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大了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力度,当年土地增值税入库额较2003年翻了4番,成效较为显著。

  

(二)合理确定预征率,制定出台秦皇岛《土地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通过开展典型调查、走访纳税人和土地管理部门,掌握了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利润率水平,以及房地产交易流程等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大量一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及涉税事宜,重新调整了预征范围和比例,将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等非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地产权属变更行为,纳入了预征范围,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0.5%,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纳税人按转让收入的2%,对不同类别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分类预征,进一步提高了征管办法的可操作性,较好地解决了过去比率单一、征管欠规范等问题。

  6月份《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细化和落实上,一方面严格执行该办法确定的预征幅度及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范围:

另一方面将《秦皇岛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补充,遇到问题及时研究和请示,使之得到尽快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三)建立税源台账,实行动态监控。

  房地产建设包括立项、施工、验收等诸多环节,施工周期长,监管难度大,为了切实掌握税源状况,我们加强与城建、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从源头上掌握工程项目信息,分项目建立税源控管台账,按照房地产立项、开工、竣工、验收、转让等环节分别登记,实行分项目动态管理和税源全程监控管理,形成了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确保不漏项目、不漏环节。

  二、强化管理,挖掘亮点,确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模式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强化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各征收单位提出了逐级上报、集中清算的办法,即对秦皇岛的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变更行为所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纳税人申请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申请一市局审核清算的链条管理。

  

(一)明晰政策,建立科学化管理工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较为繁琐、复杂,不仅涉及纳税人自身的财务核算是否清晰、准确,还涉及整个房地产市场历年来的价格水平、相关数据,不但需要到清算项目现场了解情况,还需要走访相关部门,审核评估机构资质。

  为了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将工作流程分为四个步骤:

1、受理。

  对申请清算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初审,确定其是否符合清算条件,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10日内答复纳税人: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之日起3日内以公文形式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市局负责集中清算。

  此外,还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百余份,提供给每一位前来咨询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做好受理前的宣传工作,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应纳税款奠定基础。

  2、资料审核与实地调查。

  从三个方面入手,对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资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对。

  首先,审核其合法性,即纳税人确定收入及扣除项目的依据是否合法,如申请清算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条例》、《细则》的规定;

所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扣除项目中有无非法票据。

  其次,审核其合理性,即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涉税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如发生的工程款,是否与施工合同相匹配:

利息支出是否有相应的借款合同等。

  第三,审核其真实性,即针对某些转让行为发生的收入或支出既有合法票据,现场也有实物,但没有合同等证明其实际发生额,如一些扣除项目中所列的电缆、各种管线等辅助材料,以及地面绿化等零散工程,我们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办法,参照评估数据确定其发生额。

  3、清算税款。

  一方面通过实地调查审核,准确列出房地产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计税要素,并计算应纳税额,将清算结果以批复形式发至其主管税务机关;

另一方面将清算过程涉及的所有环节及数据计算过程形成文字说明,作为清算批复的附件。

  4、强化管理。

  召开业务辅导会,就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对各征收单位一把手进行了专题培训,并根据各征收单位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入库税额测算出与其相匹配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入库情况,定期进行通告,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通过这一管理流程,在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创造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部门协作管理,严格以票控税。

  房地产交易涉及多个部门,为此,进一步拓宽了部门协作管理途径,将房地产交易和企业改制涉及的权属变更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重点,强化部门间的联系。

  一是与秦皇岛市行政审批中心合作,认真采集办理单宗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全面落实集中开票、统一征收的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把提供缴纳土地自来水销售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家自来水销售公司,从自来水厂购进自来水后,再销售给广大用户。

  今年6月份销售给普通用户自来水收入50万元,而5月份从自来水厂取得的都是普通发票,金额为40万元,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

  所以,该公司6月份销售自来水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进项抵扣销售额=40/(1+6%)=37.735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1+6%)1×

6%-37.7358×

6%=2.83-2.264=0.566(万元)。

  增值税改革对水运业并未减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6类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

  在此之前,大家对增值税改革期望很高,都是基于增值税改革对相关试点行业利好的预期。

  不过,经过笔者测算,增值税改革对水运业来讲非但没有减税,增税的幅度还不少,需要引起行业内各层面的充分重视。

  根据初步的测算结果,对于港口装卸业务来讲,按照11%的税率征收,相当于营业税4.81%的税率,比之前3%的税率大大提高。

  对于航运企业来讲,按照11%的税率缴税,实际税负为4.92%。

  对于航运服务业,很多门类可以归入物流辅助,税率由目前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须分类考虑。

  对于进项税较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会更多,比如船舶供应和船舶修理。

  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航运经纪等门类,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如果按照增值税6%来征收,预计其实际税率与目前实行的5%营业税率相当。

  对于航运金融和航运保险,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定义和估算增值额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需要明确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即使6%的税率,相对于金融保险的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依然是偏高的,减轻税负的效果有待评估。

  对于航运研究咨询、海事法律仲裁、船舶检验等机构,由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果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很难说是利好。

  在当前的试点时期,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上海本地的相关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服务优势的进一步强化。

  未来如果增值税的试点税率向全国推广,在全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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