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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再教育等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

在人事部门组织下,对本院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对重大项目的技术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为重大项目招投标、合同评审、技术设计、实施过程质量监控、技术问题解决措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

4、对院内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会议探讨,并作出最终裁决。

5、指导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6、在技术质量部组织下,参与全院地质成果、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先工作。

第二节技术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本院设置如下技术管理与技术工作岗位: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全院最高技术管理岗位为总工程师,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任命;

由总工程师提名,根据本院主要专业方向分别设置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工程施工等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岗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一个主任工程师岗位;

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岗位;

根据资质要求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总工程师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主持全院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

协助院长拟定全院中长期发展目标,负责提出全院专业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组织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在全院范围内贯彻执行或运行。

对全院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有质量否决权。

3、对全院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对副总工程师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使用提出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质量、技术把关控制。

负责组织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组织编写院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

负责对院发技术公文及技术报表进行审核,对各类上报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报告进行审定或批准。

5、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引领全院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技术人员工作。

6、组织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专业信息、人才战略等方面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所分管专业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向总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的人才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分管专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作业指导书,并负责在本专业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

对分管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

3、对分管的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

对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分管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

负责编写分管专业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

在总工程师授权下,负责对所分管专业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定。

5、积极为推进技术进步作出努力,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6、积极开展分管专业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业务信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八条主任工程师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搜集、宣传、贯彻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3、负责提出本单位人才引进和技术装备购置建议,提出人员技术培训计划。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检查生产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野外、室内各环节质量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解决本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5、负责搜集市场信息,主持项目投标书的编制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核,并落实按审定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或返工,负责组织处理顾客质量投拆与售后服务工作。

6、保持与行业有关部门联络,关注行业网站信息,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形势分析、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研讨与学习,提出扩大专业服务领域的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提供资料性依据并起参谋作用。

7、负责及时编报本单位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

第九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接受主任工程师指导,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技术与质量工作,认真执行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认真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设计或实施方案,对所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制订项目技术、质量等管理细则或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技术与质量问题。

3、主持编制项目技术标书,主持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技术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和成果报告编制,负责成果送审与资料提交、归档。

4、组织项目成员对各项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质量自检和互检,确保各项工序、原始资料和成果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总院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5、配合安全员做好影响安全的技术防卫工作。

6、负责按院统计要求提交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总结。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下,承担所分配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等技术工作),也可根据个人业绩能力逐步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本院领导和单位管理,配合同事做好工作。

3、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4、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作用,积极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尽职尽责。

5、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与工作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本院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确保安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积极维护本院资质形象,保守单位技术与经营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是全体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无论聘任的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高低,均必须首先尽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节技术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技术工作会议制度

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由分管院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院技术工作会议。

参会人员为全院在岗技术人员、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院领导。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一定时段内全院技术质量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新的技术标准规范,交流技术工作与项目管理经验,修订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研讨主业生产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技术质量管理问题,对前一时段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优表彰。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院技术委员会作为全院技术工作的议事机构,以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形式进行工作。

一般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参会人员为全体技术委员会成员,必要情况下可邀请院领导或外聘专家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是商议全院性技术工作有关事项,以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为主。

第十四条技术咨询会议制度

为了解决本院所承担项目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问题,通过聘请有关权威人士和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召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技术评审会议制度

为了对有关项目(投标立项、技术设计、成果报告等)进行内部评审,由院技术质量部召集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对参评项目按规定进行打分评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节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本院技术资料包括院属各部门单位在管理、生产、科研、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技术文函、标准、图表、书刊等资料。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有关规程规范及院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将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本院技术资料中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等规定确定为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和测绘类资料,对其管理执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合同,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及附图附表附件,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勘查许可证书,各种编录文字记录表格,原始图件,综合图件,送样单,样品测试分析报告,野外检查意见与验收报告,质量检查与评分记录,专业小结,工作总结,声像资料,各类副样、岩矿标本、光薄片、岩矿心等实物资料,成果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证明、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盘等。

工程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委托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意见、技术交底材料、原始记录资料、竣工验收文件、技术报告(含附图、附表、岩样试验报告、土样试验报告、水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声像资料、各类成果文件的审核审定意见书、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盘等。

第十七条技术标准与规范管理:

本院技术质量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均应及时送档案室存档,至少长期保存一份原件;

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并对原件的使用进行登记。

一般可以使用正版复印件,下发到全体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技术文函管理:

本院发技术文函一般由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

院发技术文函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起草,由总工程师审核(或者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审核),院长签发,外发正式文函原件须在档案室存档一式两份。

外来技术文函原件由档案室编目登记保管,各相关部门可使用正版复印件。

第十九条原始资料管理:

本院在质量管理与技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送交档案室存档;

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原始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成果资料管理:

本院技术生产形成的各类成果资料,须按专业成果类别统一格式,统一外观,将通过验收或者评审并修改后的最终成果资料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

本院归档数量为纸质一式两份,刻录电子光盘一式两份;

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成果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质量体系中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

凡不符合存档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对于已完成结题但欠交归档资料的部门单位或人员,院综合办公室有权拒绝为其以后技术资料盖章,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技术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技术档案的保管

1、档案室须对接收的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分类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2、档案室须做好技术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

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

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

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3、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由院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

并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检查报告,对出现的问题限令档案管理员进行整改,对未按时归还的档案借阅人进行催还,对破损档案提出合理的修复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技术档案的借阅

1、本院职工因生产与管理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非涉密技术资料的,均需由借阅经办人填写《文件借阅、复制申请单》,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借用。

档案管理员要填写相应的《文件借阅登记表》。

借出的档案须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借手续。

本院职工工作异动前,必须取得档案管理员签字,证实无欠交的技术资料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2、查阅或借阅本院搜集存档的外来技术资料,由技术质量部部长审批;

查阅或借阅有本院自主产权的技术档案(如本院形成的各类技术成果报告及附图、附表和附件),须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

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向外泄露。

技术档案如有丢失、被盗、泄密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作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借出的重要技术档案丢失的,可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一般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仅供在室内查阅。

若需借出档案室,应办理手续,借出副本。

如无副本时,需经综合办主任批准方能借出。

经批准借出之技术资料,每次最长时间按自然日历为20天。

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

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将所借资料的价值(各类标准、规范、书刊按标价,原始资料及报告按形成价值,实物资料按制作价格)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送院计划财务部,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对借阅人给予5倍实际价值以上的处罚。

事后借阅者如能归还所借档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可按处罚金额的1/2至全额返回。

4、借阅人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和丢失。

借、还双方应当面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

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5、禁止外来单位或个人借阅本院技术档案。

外来单位或人员实有必要使用本院技术档案的,应持有效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由本院职工办理借阅手续并承担责任,并须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向院计划财务部缴纳资料费,方可交付使用。

一般资料费按所借技术资料价值的5倍估算。

第五节售后服务与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类地质成果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和岩土工程施工的实体及其竣工资料是我院向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

因此,我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提供的产品有保证质量和进行售后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勘察成果报告除有保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质量义务外,还须及时进行下列售后服务:

1、回答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成果报告提出的各种疑问,必要时还应向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进行技术交底;

2、进行建筑物的施工验槽,参加建筑物基础验收会,主体验收会,并签署验槽、验收记录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计项目负责人除保证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外,还须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1、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问;

2、参加关键工序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各类文件的外部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亦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回复,对一些复杂和关键性的问题,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同一起解答。

对外部审查意见的回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原文件的审核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勘察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提交后,如需补充说明、修改、变更等,该补充说明文件或修改、变更文件应由原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和审核人签字后方可盖章提交,审核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审定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的成果报告一旦发生质量投诉,或者地质项目的成果资料未获相关部门审查通过,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及时与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取得联系,并到现场调查情况,不属成果报告质量问题的,应向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耐心解释,并获得其认同。

同时,应将投诉意见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备案。

经解释仍不能获得投诉方或审查部门认同的,可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确认是否属成果资料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经调查确系我院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成果资料或施工质量有问题,根据谁的工作谁负主要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和罚款(具体按第三十八条),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节技术创新与质量创优

第三十一条为了发展本院的技术力量,促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优秀项目、精品工程,院鼓励技术人员和全体职工努力学习,积极投身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指新技术包括下列内容: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2、自主开发或从外部引进的并转化为本院的新技术、新工艺,该技术或工艺对提高院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品牌效应有较大作用的;

3、在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并获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的;

4、其他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中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和省部(行业)级、局级评定的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或地质成果。

其中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在全国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

省部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省级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行业部门在全省范围或行业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

局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上级主管局(中煤局及中化局)在全局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相当于地市级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可比照局级认定;

由本院推荐参加上述评优的工程项目,如果未获评奖励等级,则认定为本院院级优秀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工作由院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

院技术质量部应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灾害、岩土工程领域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存在的差距,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评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技术创新计划,努力使我院技术人员能不断地掌握和运用各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第三十五条申报优秀工程项目的程序是:

在收到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创先评优通知后,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申报,各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院技术质量部推荐参评项目,并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参评项目资料。

参评资料经院技术质量部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审定后,由院技术质量部报出。

第三十六条凡经院同意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行业)级优秀项目和成果不管是否获奖,均为院级优秀项目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为了鼓励创新争优,院给予获得各级别各等次优秀项目或成果奖的项目以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获省部(行业)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0.6万元奖励。

3、获局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

4、获院级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获得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并有奖金来源的,按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将奖金全额发放给获奖优秀项目或成果,奖金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时,由院按等级标准给予补足;

获得局级以上评奖荣誉但无奖金来源的,由本院按本制度标准核发奖金。

获得局级以上评奖但未分等级的,统一按本制度规定同级别中三等奖计发奖金。

地质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野外验收或者报告评审环节获评优秀等级的,比照局级二等奖计发奖金;

获评良好等级的,比照局级三等奖计发奖金。

同时获得院级、局级、省部(行业)级或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所得奖金不重复,取高值。

6、对于开发新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品牌效应的,视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的大小,给予0.1~1.0万元奖励。

7、对其他为提高本院专业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给予0.1~0.5万元奖励。

8、院鼓励技术人员业余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参加我院对口需要的注册工程师考试并获得通过,且被聘用者,除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外,给予报销报考费的奖励。

9、获奖项目的奖金用于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奖励,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所得奖金,根据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报优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按奖金总额的30-50%进行计取。

对于奖金分配情况,有关单位事先列表上报院技术质量部备案,并经有关院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质量责任划分

1、院长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即对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地质或工程项目质量全部负连带责任。

2、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物化探、地质技术服务、水工环地质调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实验测试、基桩检测类项目,承担项目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完成的原始资料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设技术负责人的,则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过程及成果报告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

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3、岩土工程施工、地基基础施工、钻探与坑探施工、钻井施工、土地整理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类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质量责任承担

1、项目或项目工作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符合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无条件补工或返工直到合格以上且通过质量验收。

2、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负连带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负审核责任的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2%,负审定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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