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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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及推拉门。
3.7.1幼儿经常使用的通道及卫生间地面均应为防滑地面。
3.7.2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门槛和弹簧门。
3.7.3活动室外窗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支撑,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所有墙角、窗台口竖边等棱角处必须做成小圆角。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1.学校主要教案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270辆/h的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m,否则必须采取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线穿过。
走读小学生不应路过城镇干道及公路、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学校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
3.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人2.3m2,中学每人3.3,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
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级60m;
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级00m。
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用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能少于1组100m的直跑道。
4.学校绿化用地,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人0.5m2
5.校门不宜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300辆/h的道路,校门外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6.教案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数不应小于2h。
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25m。
7.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小于0.85m,中学≮0.9m,前排边座与黑板远端形成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度。
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最后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
教室后部应设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8.美术教育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9.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人数的1/12.
10.学校教案楼厕所的卫生器具,小学女20人/个大便器,男40人/个和1m长的小便槽;
中学:
女25人/个,男50/个和1m长的小便槽。
洗手盆个/90人
1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案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1.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基础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4.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5.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标,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6.游艺用房应为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m2
、45m2、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7.舞台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8.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出入口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9.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10.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设淋浴间。
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11.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12.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13.琴房每间保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14.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四、图书馆建筑
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2.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3.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用防滑措施。
4.300座以上规模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五办公建筑
3基地和总平面
3.2总平面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高度不应小于2.1m,
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
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调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其他防寒设施。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走道长度≤40单面布房1.3双面布房1.5m
走道长度>40单面布房1.5双面布房1.8m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
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m;
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m;
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同、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天然采光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办公室;
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就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耳科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
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
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
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调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
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60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
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
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
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和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瓶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
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
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调动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
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
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渴盼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开水间就在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服务用房
4.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股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
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档案室、资料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湿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
地面应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的部门;
2.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
2.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到地下汽车库。
4.汽车库内可控管理方式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1.8m2
3.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m。
4.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坡度不宜大于1:
5,坡长不宜fhfp6m;
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4.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层设置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支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
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
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设备用房
4.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分。
4.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冻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正上方。
4.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绳磁场的干扰。
4.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
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防火设计
5.0.1办公建筑中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亲出入口共同。
5.0.4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ihgf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1.1办公建筑除应满足本规范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办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执行节能国策。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2.1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6.2.3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深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7.4建筑智能化
7.4.1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
7.4.4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临近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办公建筑肉盾大、中型会议室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
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
7.4.7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执行。
六、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2.1.3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道路相邻接。
2.1.4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同,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满园内不得兼任他用。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设系统空调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诗篇仓储部分。
3.2.3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为2.20m
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
①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时,为2.2m
②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m.
③每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7m
④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时,为4.0m
⑤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小于楼梯间净宽。
4.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①单面开窗:
2/1,3.2m
②前面敞开:
2.5/1,3.2m
③前后开窗:
4/1,3.5m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
5/1,3.5m
3.系统通风空调时: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计)
3.2.8自行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①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
②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③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0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①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0m)
②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0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
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战胜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