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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珠山和贵园》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0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市房产管理中心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栋单元层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0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

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

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管理中心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第壹项约定处理:

壹、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贰、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符合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进度要求。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帐号:

/)。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1.00,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壹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0%,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60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贰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

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

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甲方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进行竣工验收,且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00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继续履行合同,甲按照乙方已支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18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

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6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0%,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5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网上签约,即视为甲、乙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选择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壹、同意。

贰、不同意。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

决的,选定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产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按时间付款

付款方式:

,贷款方式:

1、乙方于年月日前付定金人民币元;

(大写):

2、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约,并支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3、乙方于年月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备注:

1、如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1)乙方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首付款外,还应约定时间内到指定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约定款项支付到甲方账户上。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按要求向按揭部门或其指定代理机构提交贷款所需文件、证件和资料等,并按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缴纳有关费用。

(3)甲方对乙方是否能够获得贷款及贷款批准金额、期限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乙方符合贷款条件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致使款项逾期到达甲方账户的,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经按揭部门审查,乙方不具备申请按揭贷款的资格,或因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乙方贷款额度获批准不足或贷款不予审批,则乙方应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补足余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仍未补足余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办理贷款有关公证、法律审查、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购房款支付到甲方账户上后,应携带相关支付房款的凭证,在2日内到甲方处领取收据。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房标准:

毛坯房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客餐厅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

主卧室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

次卧室水泥地面,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

厨房:

水泥地面,有防水层,顶棚刮腻子,墙面拉毛,无厨具,无洗菜盆,

卫生间水泥地面,有防水层,顶棚刮腻子,墙面拉毛,无卫生洁具

阳台水泥地面,有防水层,内墙刮腻子,顶棚刮腻子

楼梯间:

墙面刮腻子,不锈钢扶手,石材地面

入户门:

钢制入户门

窗:

塑钢窗

栏杆:

不锈钢栏杆

单元门:

非可视对讲门铃

燃气、水、电:

管道安装入户,具体开通时间按区政府规定

供暖: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房屋土地状况

地号

使用期限

至止

批准用途

住宅

总面积

共用面积

使用权来源

出让

产权信息

权利人

权证或证明号

共有人与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受理日期

核准日期

备 

他项信息

权利种类

债权金额

他项权利人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使用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和交付使用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应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公约的认可。

第三条本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网点;

建筑面积约: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取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或物业公司所有:

1、未售出房屋为建设单位所有;

2、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为建设单位所有;

3、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设施设备为物业公司所有;

4、物业公司自行投资建设的房屋或设备设施等,为物业公司所有,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5、其他未列入购房业主公共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上车位、储藏室、阁楼,设备等)所有权归建设单位。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公司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外机,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随意停放和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定期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放费用。

业主如需购买或承租小区内的泊车位的,需与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物业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所签协议仅构成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形成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六条业主负责其房屋单元内部维修保养事宣,保持各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各业主应对其房屋单元的访客及其它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

当业主将其物业出售、出让、赠与、抵押、出租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并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使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或其它违章建筑;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恶臭物质,发出超标噪声、震动,

5、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

7、不得在阳台、露台内砌池、铺土、进行养鱼、种菜等;

8、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业专有部分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因为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的业主应给与积极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第三方(如所在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到场)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责任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费方式和形式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甲方授权物业公司:

1、根据本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的方式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以要求赔偿损失、提起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形式为:

月结,每月15日-20日为交费日期。

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元,如有变动,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为准。

第六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0.3%的违约金,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超过2个月仍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制止(如督促业主改正、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等)。

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采取书面措施督促其改正,同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业主赔偿,也可依据本公约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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