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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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易事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年的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a.《国民银行法》

b.《麦克法顿法》

c.《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d.《金融法》

2.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个完整会计年度。

,2

,1

,1

3.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发行监管制度的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的归属。

a.决定权

b.注册权

c.审核权

d.定价权

4.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间债

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最长期限不超过的有价证券。

b.半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于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进行了规定。

年7月8日年4月2日

年9月6日

年5月月10日

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须提交表决通过。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的.须向报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a.创立大会,中国证监会b.监事会会,中国证监会c.股东大会,财政部

d.董事会,财政政部

7.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的股东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创立大会,1/2

b.股股东大会,l/3

c.创立大会,2/3

d.股东大会会,2/3

8.《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

%

%

9.公司应当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自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纸上公告。

,l5

,30

,10

10.召开股东大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

,15

,10

,15,225

11.《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要求: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的以上;公司股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上。

%,l0%

%,5%

%,l0%

%,5%

12.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报审批。

a.国土资源部

b.发改委

c.建设部

d..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3.是指得到法律认认可和保护、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使企业在

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资产。

a.固定资产

b.流动资产产篇二: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办法》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今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我会进进行深

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部等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自

律组织、中介介机构、投资者代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意意见建议,系统梳理创

业板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的问题,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经充分论论

证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21日至至4月22日,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证监会网站站对两办法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共收到86份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

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

同时,各界也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

的意见和建议。

一、、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有关情况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办法共6章、57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信息

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修订以下下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

消持续增长要求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

推荐工作的指引》,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业不再限

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

面。

采纳吸收意见建议的情况一是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修订

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

我会采纳了上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

我们已在创业板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并尽快推出。

二是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有利于保护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我会采纳了上上述意见,并在后续相

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暂未采采纳吸收意见建议的情况一是发行条件方面,有的认为为应提高财务指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也有的认为要进一一

步降低财务指标、允许亏损企业上市。

综合考虑创业板板定位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各方面

情况,我会维持了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二是中介职责方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办法对中介责任和监管措施的规定过过于严格、保荐

机构判断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困难难。

经研究认为,强化中介责任,强调诚信约束,以

及证证监会不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判断,而由保荐机构审慎核查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

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条件作出专业判断,这些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容,是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因此,,暂未采纳上述意见。

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有关情况况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

序、信息披露、监管管和处罚、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发行条件,强化

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降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理层再融资的责

任意识。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关

表述等方面内容。

采纳吸收意见建议的情况一是关于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

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将第十十六条第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分之九十的,?

?

”。

二是关于中介责任,有的认为,对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2

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的起算算时间。

我们采纳该建议,修改了第五

十五条,将起算时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暂未采纳吸收意见建议的的情况一是发行条件方面,有的认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债率高于45%、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5

名等要求太高高太严,也有的认为还不够。

综合考虑投融资功能均衡协调调、防范过度融资以及

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我会维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二是非公开开发行定价方面,大多表示认同,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发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

准日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但也有意意见认为该做法降低了定价弹性,建议延续主板现行做法,,

即设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行期首日等三个基准日。

创业板再融资

办法对“非公开发发行股票的定价和股份锁定”规定了三种不同方式,发行人人可按实际情况灵

活选择;而且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基准日”,能够增加对再融资的定价市场约束。

因此,维

持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不变。

本次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举

措,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

市场体系建设。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1日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主席:

肖钢2016年5月14日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

申请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

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行保荐书和

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

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保所出具的专业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

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或者投资

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下规定: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率与效果;

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分红;

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所涉及的事

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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