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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规与标准教案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1、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A、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一词在英文中是“environment”,它是由动词“environ”延伸而来。

英文中的“environ”源于法语中的“environner”和“environ”。

法语中的这两个词源于拉丁语中的“in(en)”加“circle(viron)”。

这些词的含义都是“包围”、“环绕”的意思。

《袖珍牛津英语词典》对环境一词的解释是“环绕任何事物的物体或区域”。

可见“环境”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

中心事物的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随之不同。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一词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认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并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B、环境问题

1)马斯河各烟雾事件,发生于1930年比利时马斯谷工业区,由于二氧化硫的粉尘,一周内近60人死亡,千人呼吸系统疾病。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发生于1943年美国洛杉矶,由于大量汽车尾气在紫外线照射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大量居民出现眼睛红肿、流泪等症状。

3)多诺拉烟雾事件,发生于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有5900多人患病,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发生于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烟尘和二氧化硫在浓雾中积聚不散,先后死亡1万多人。

5)四日市事件,发生于1961年日本四日市,由于废气严重污染大气,许多居民患上哮喘病,多人死亡。

6)水俣病事件,发生于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人们食用被汞污染的鱼、贝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60多人死亡。

7)富山痛痛病事件,发生于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人们食用用含镉废水污染的河化和稻米而中毒,死亡一百多人。

8)爱知米糠油事件,发生于1968年九州爱知县一带,人们食用含多氯联苯的米糠油后造成中毒,患者超过1万人,16人死亡。

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A、物种灭绝。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高等植物和野生动物物种均占世界的10%左右,基保约有200个特有属。

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物种已经灭绝。

据统计,我国高等植物大约有46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占高等植物的15%以上,近50年来约有200种高等植物灭绝,平均每年灭绝4种;野生动物中约有4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近年来,非法捕猎、经营、倒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

广东省吴川县非法出售犀牛角,珠海活熊取胆等案件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B、植被破坏。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

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仅13.9%。

尽管建国后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仍很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

同时,大量林地被侵占,1984~1991年全国年均达837万亩,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植树造林的成效。

草原面临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C、土地退化。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近十年来土地沙漠化急剧发展,50~70年代年均沙化面积为1560平方公里,70~80年代年均扩大到2100平方公里,总面积已达20.1平方公里。

40年来初步治理了50多万平方公里,而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万平方公里。

我国的耕地退化问题也十分突出。

如原来土地肥沃的北大荒地带,土壤的有机质已从原来的5%~8%下降到1%~2%(理想值应不小于3%)。

同时,由于农业生态系统失调,全国每年因灾害损毁的耕地约200万亩。

全球环境问题是指全球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大致可分为两类:

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

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也称第一环境问题,如火山喷发、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等引起的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反过来又危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方面。

(1)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自循环能力显著减缓或结构关系显著改变,从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滥采滥捕使珍惜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恢复能力下降,植被破坏引起水土流失等等。

(2)环境污染则指主体活动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进入自然环境后,对生态系统产生的一系列扰乱和侵害,特别是当由此引起的环境质量的恶化反过来又影响主体的生存质量。

以及物质运动对环境产生的次生影响,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

由环境污染还会衍生出许多环境效应,例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造成大气污染,导致酸雨、臭氧层破坏等,都市化产生热岛效应等。

目前人们所说的环境问题一般是指次生环境问题。

包括:

1.全球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和损耗

3.酸雨污染

4.土地荒漠化

5.森林植被被破坏

6.生物多样性锐减

7.海洋资源破坏和污染

8.有机物的污染

1)马斯河各烟雾事件,发生于1930年比利时马斯谷工业区,由于二氧化硫的粉尘,一周内近60人死亡,千人呼吸系统疾病。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发生于1943年美国洛杉矶,由于大量汽车尾气在紫外线照射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大量居民出现眼睛红肿、流泪等症状。

3)多诺拉烟雾事件,发生于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有5900多人患病,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发生于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烟尘和二氧化硫在浓雾中积聚不散,先后死亡1万多人。

5)四日市事件,发生于1961年日本四日市,由于废气严重污染大气,许多居民患上哮喘病,多人死亡。

6)水俣病事件,发生于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人们食用被汞污染的鱼、贝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60多人死亡。

7)富山痛痛病事件,发生于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人们食用用含镉废水污染的河化和稻米而中毒,死亡一百多人。

8)爱知米糠油事件,发生于1968年九州爱知县一带,人们食用含多氯联苯的米糠油后造成中毒,患者超过1万人,16人死亡。

C、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果。

1)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0年,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1995年分别下降了10-15%,基本实现了总量控制的规划目标。

2)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九五”以来实施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使5188家重点污染企业中的95%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流域内建成了5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111座正在建设,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占计划建设总数的67%。

3)工业企业“三废”治理效率进一步提高。

工业废水处理率为91.1%,;燃料燃烧消烟除尘率为90.4%,工艺废气净化处理率8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51.7%。

4)“九五”以来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批准并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原因和特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2、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特点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

1.科学技术性。

环保是以科学的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为依据的,它的体系原则、法律规律、管理制度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总结出来。

2.综合性。

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而且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有关内容。

3.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广泛性特点,具体表现在:

a保护对象广泛;b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c涉及的主体广泛。

4.共同性。

保护环境不只是一国的事情,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环境污染没有国界,因此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国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合作。

因而在立法上相互借鉴与国际环境组织内部各国的相互协调、合作就十分必要。

5.区域性。

我国是一个大国,区域差别很大,因此我国的环保法具有区域性特点。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

7.可持续发展性。

从立法的目的上看,经修订后颁布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从法律原则上看,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从法律制度上看,有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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