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焦化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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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焦化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冶金焦化生产是为钢铁冶炼提供焦炭的生产工艺过程,具有冶金和化工生产的双重特点,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职业危害。

探讨这些职业危害的分布特点及严重程度,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与控制体系,对指导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做好冶金焦化生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方法与内容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收集以鞍钢为主,包括武钢、本钢等冶金焦化生产的工艺、生产活动、有关的原辅料使用及其历史测试数据。

调查内容包括: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其存在部位;

②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③职业病防治管理现状;

④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2 结果

2.1 职业危害及存在部位

冶金焦化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主要包括:

焦炉逸散物、苯及苯的同系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氰及腈类化合物、吡啶、二硫化碳、酚、萘、沥青等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辐射、粉尘、噪声和振动等不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因素,特别是焦炉逸散物和有毒有害气体。

焦炉逸散物、一氧化碳、硫化氢、高温和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炼焦的主体工艺包括炉顶装煤、炉侧的推拦焦和熄焦生产过程。

一氧化碳除在上述部位存在以外,炉底及煤气通道等处均可能存在泄露的危险。

其他毒物存在于各自的生产过程之中。

噪声主要存在于煤气鼓风机、空压机、各种工业泵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部位。

振动主要存在于粉碎机的振动筛。

2.2 职业危害程度

粉尘危害主要来自原料配煤和炼焦两车间,其危害程度最高为Ⅱ级危害,仅发生在四炼焦的滚筛操作室,大多数作业岗位粉尘危害处于O级、Ⅰ级危害,主要分布在原料配煤车间的送煤皮带交接处和炼焦车间的扫炉盖岗位和滚筛或震动筛的操作室。

冶金焦化生产的毒物危害最为严重,多在Ⅱ级危害以上,许多岗位达到Ⅳ级危害,毒物种类以焦炉逸散物和沥青为主。

焦炉逸散物危害发生在炼焦车间,达到Ⅳ级危害的岗位(工种)有煤车司机、扫炉盖、测温、调火、热修瓦工,沥青焦油车间,Ⅲ级危害的岗位有上升管岗位;

沥青危害主要发生在焦油车间,主要岗位(工种)的危害均达到Ⅳ级,如:

蒸馏工、导油工、沥青机、沥青成型和挖油岗位。

2.3 职业病危害特征

焦化生产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有焦炉工肺癌、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苯及苯的同系物急慢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和萘、酚和吡啶中毒等。

焦炉工肺癌、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主要发生在焦炉(包括炉顶、炉侧)生产过程;

其他毒物的中毒主要发生在相应的副产品生产区域。

2.4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

冶金焦化生产由于存在上述职业危害的特点及分布,依据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注意如下问题。

2.4.1 选址与总体布局

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煤气净化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

产生噪声的鼓风机或各种泵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②竖向布置:

有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2.4.2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①防尘、防毒:

产生粉尘、毒物的炼焦车间炉顶炉盖、炉侧炉门应加强密闭。

装煤车与炉盖之间在装煤过程中应安装通风除尘设备,尽量采用自动化密闭操作。

熄焦过程、备煤过程应加强湿式作业。

皮带运煤或运焦过程中具有落差的皮带交接处应安装通风除尘设备或采取湿式作业。

产生毒物的回收车间、焦油车间、精制车间等作业场所,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

使上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②有害物理因素控制:

防暑对车间厂房、高温热源、车间的通风换气及其车间、吊车室、休息室或特殊作业场所等工作地点气象条件的具体要求详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防寒的具体条件和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的防护以及人工空气调节对生产车间及辅助用室的具体要求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相关内容。

2.4.3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冶金焦化厂的炼焦车间、焦油车间、回收车间、各种精制车间等均存在多种如焦炉逸散物、沥青、苯、酚、吡啶等多种高毒物质,这些车间的生产卫生室应符合车间卫生特征分级Ⅱ级标准的基本卫生要求,其他辅助用室无特殊卫生要求。

具体要求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4.4 卫生防护设施

①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的生产设备,如焦炉、各种塔槽等室内易于泄漏的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②各种局部机械通风系统各吸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③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④防高温、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范执行。

⑤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⑥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各种塔、槽阀门等处,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2.5 控制体系与技术

2.5.1 危害因素的控制水平

上述冶金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列于表2。

有关高温与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详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5.2 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主要是指作业场所的监测和职业性健康监护两大体系。

作业场所的监测体系包含了车间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因素与监测指标的选择、监测频度的制定等及其监测数据的使用与管理体系。

职业性健康监护体系主要指对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的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与健康维护体系,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与维护体系。

2.5.3 采取措施对于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从法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五个方面采取防护。

个别急性中毒事故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①粉尘烟尘的控制 

(1)煤焦转运站、粉碎机室、筛焦楼等应设通风除尘设施,煤厂应采取抑尘措施。

(2)焦炉炉门与门框,装煤孔盖与装煤孔座的接触面应采取有效密封措施,上升管盖、桥管与水封承插部,都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防止炉内荒煤气外逸。

(3)装煤作业采用高压氨水无烟装置措施,大型焦炉采用带抽吸、点火燃烧洗涤装置的装煤车或设置地面站集尘系统。

(4)推焦作业应采取烟尘治理措施,有条件者可采用地面站或热力罩除尘车。

(5)湿法熄焦必须采取高塔排气,并在塔内设置捕集水滴、粉尘装置。

(6)干法熄焦时,各烟气排放点都应设集尘净化系统。

(7)焦油渣、酸焦油及生化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送往煤厂配煤。

②有毒有害气体的控制措施 

(1)焦炉地下室煤气区应设置机械通风设备及一氧化碳浓度监测与报警装置。

(2)鼓风作业区储槽放散的有害气体、油库区焦油洗油槽放散的有害气体,均应经排气洗净塔净化后排放。

(3)苯类槽(器)放散的有害气体可经压力平衡管或其他方式返回吸煤气管道或经苯捕捉器净化后排放。

(4)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装置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5)可能泄漏及滞留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区域,在条件允许时应设监测报警装置。

(6)焦油加工各生产工序中,根据工艺特点将设备的放散气体、生产尾气或送管式加热炉焚烧,或集中导入排气洗净塔吸收净化后排放。

(7)工业萘结晶切片系统尾气应有捕集降尘措施。

(8)苯类及吡啶产品装桶口应设吸风罩,废气送排气洗净塔,吡啶尾气经中和净化后排放。

(9)粗苯蒸馏、苯精制及焦油加工等分离水应分别收集送往机械化氨水澄清槽,经蒸氨后送污水处理站。

③噪声控制 

(1)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与设备。

(2)当管道与强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对辐射强噪声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阻尼、隔声和消音措施。

(3)鼓风机室、循环氨水泵房、苯洗涤泵房、湿法脱硫泵房等尽量与操作仪表室隔开或设隔音门。

(4)离心式鼓风机应设独立基础,以便与楼板及操作平台分开,使震动不致传到建筑物。

(5)硫铵离心机,蒽离心机等高转速设备布置在楼板上时,不能刚性连接,应有隔振措施。

④防高温热辐射 

(1)炼焦车间下列场所应采用空调或其他降温措施:

炉顶等高温场所的休息室、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司机室,其他高温场所的工人休息室。

(2)炉顶等高温工作地点可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如喷雾送风、隔热等)。

(3)应设置供含盐清凉饮料的专用房间和设施。

如尘毒危害达不到有效控制,作业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其作业工人必须配备防护工作服、手套、防护帽、防护鞋、眼镜、面罩(防尘口罩或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为了防止皮肤受到有害物污染还可考虑适当使用防护膏、油等。

接触有毒烟气的操作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毒面具、报警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与用品。

接触噪声(尤其是噪声危害达到Ⅰ~Ⅳ级危害)的作业工人应严格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盔。

3 结论

冶金焦化生产职业危害复杂、分布广泛。

通过上述分析认为,其生产过程的因素主要有焦炉逸散物、苯及苯系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氰及腈类化合物、吡啶、二硫化碳、酚、萘、沥青、高温、粉尘、噪声、振动。

这些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在炼焦生产的相应生产过程之中。

冶金焦化生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减少和消除上述职业危害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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