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制办法1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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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自查自纠积分)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七条(溯及力)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八条(积分依据)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5分。

第九条(积分年度)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

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条(共同违规行为的积分)2人或2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数个轻微违规行为的积分)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从重积分)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减免积分处理的情形)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

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

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分行、综合性支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纪检监察的行级领导担任组长,监察、人力、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积分;

(三)对履行监察职责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四)对下级机构积分;

(五)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

(六)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七)管理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八)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综合性支行以下机构不设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积分审核、录入、复议等积分管理事项,由该机构上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构自查的积分程序)各级行或者其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组,发现本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本行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上级行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现场检查发现

下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

第十八条(非现场检查的积分程序)上级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二)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同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

(四)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审计发现、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的积分程序)审计、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由违规当事人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积分、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

第二十条(垂直条线部门的积分管理)垂直条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由该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积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积分的管理单位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积分生效)归口管理部门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之日即为积分生效之日。

被积分当事人不签字的,不影响积分的效力,但有关部门应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出说明。

归口管理部门发现不当积分或者错误积分的,应及时更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积分信息,并通知当事人直接管辖行以及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复议)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除上级行非现场检查积分情形外,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非现场检查积分的,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本人收到《轻

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

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归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岗位变动情况的积分)工作人员在建设银行系统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机构积分的运用)机构积分情况可以作为机构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绩效考核等的参考指标,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积分的运用)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

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六条(个人积分的处理方式)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工作人员的积分达到10分的,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

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积分达到24分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绩效工资减发标准)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工资。

减发绩效数额=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

积分数。

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属总行本部的工作人员和总行管理的工作人员,数额标准为200元;

属一级分行所辖的工作人员,由各一级分行在50-200元范围内确定。

减发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银行

文号:

建总函字[1996]第100号

发布日期:

1996-3-20

执行日期:

1996-4-1

生效日期:

1900-1-1

一、将“公司卡”改称“单位卡”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机关等发行的信用卡均改称为“单位卡”,在卡片正面左下方凸印“DWK”字样。

凸印时,执行金融行业国家标准GB/T15120·

1-94识别卡-记录技术-第一部分:

凸印和金融企业国家标准GB/T15120·

3-94识别卡-记录技术-第三部分:

ID-1型卡上凸印字符的位置两个标准。

在卡样上,“DWK”的位置为原凸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位置的左侧,左端起点与上行左端平齐。

转帐卡等其他卡种的单位卡若凸印“DWK”字样,也须执行以上标准。

原公司卡在其有效期内流通至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原公司卡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级发卡行须按人民银行要求严格审查单位卡的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卡。

各行信用卡业务柜台和全行信用卡取现网点,在受理信用卡时,对单位卡严格审查把关,任何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单位卡在本行取现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二、“277信用卡存款”科目的调整

(一)单位、个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信用卡存款及交存的保证金,仍在“信用卡存款”科目核算。

原科目下设的“公司卡户”改为“单位卡户”,个人卡户及保证金户不变。

其核算内容和管理仍执行(建总发字〈92〉第25号)中的规定。

(二)信用卡存款利息分别单位卡、个人卡及保证金结计。

单位卡和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保证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三、信用卡透支纳入“478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一)在“478其他贷款”科目下增设“信用卡透支”二级科目,按透支的持卡人设明细帐户,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发生的透支额。

增设该二级科目后,各行发生的透支不得轧减信用卡存款。

各行向总行传输总帐时,列报“信用卡存款”数,并在“其他贷款”项下单列“其中:

信用卡透支”的明细数一并上报。

(二)各行按建总传字(95)91号明传电报要求,目前已将“信用卡透支”列入“其他贷款——未并帐并表部门贷款”二级科目核算的信用卡透支数额,以今年3月31日为截止时点,暂仍按原规定核算和管理。

何时调整并表,总行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另作统一安排,但4月1日起,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信用卡透支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三)对信用卡透支计息按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对1996年4月1日前发生的透支仍按本行原利率标准计息,不分段计息;

对4月1日以后发生的透支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

(四)为了防范风险,严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恶意透支者须按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五)总行核定下达各行的信贷计划已经包括了信用卡的透支业务,请各行统筹安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总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贷款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提取和核销信用卡呆帐准备金。

四、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下发之前,仍执行原规定,使用原凭证格式。

五、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均从4月1日开始执行;

需修改的计算机软件及ATM软件打卡机软件等,由省级分行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确保在1996年6月1日前调试完成。

以上各条,请即转知所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等汇总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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