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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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
3-4元;
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
(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
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3元,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合同样式详见附件2)确定;
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其用途参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基层支出4.7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
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
(二)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四)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
(一)
(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五)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每年2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4、5、6);
3月10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与管理档案。
第十条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开支必须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个。
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体实施单位所编制的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含在县级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之中。
第十二条当年12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上报下年度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
每个县级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开支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5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护林员劳务开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实施单位的账户,按照《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有关规定,待年底护林绩效考核合格后结清。
第十四条公益林建设开支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预付项目实施单位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公益林建设开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凭核查结果和有关凭证结算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中,扣减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的护林劳务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
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实施单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补偿基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
(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者;
(三)在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年度管护责任目标(包括护林绩效和公益林建设质量)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
(五)擅自改动已批准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
(六)违反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生态功能持续下降者。
第二十一条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新调整的县级实施单位相应增加的公益林补偿。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的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或乡级林业管理部门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或林农个人签定护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区划界定、资源监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自查、评先表彰、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管理经费的安排标准不低于本辖区补偿基金总额的4%。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办农[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县级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附件:
1.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样本)
3.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林农个人护林合同(样本)
4.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
5.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
6.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
附件1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省辖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乙方: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就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管护区域包括个村(林班),分别是:
村(林班)亩,村(林班)亩,……。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和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
年,全年总额元。
(三)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四)乙方未尽到管护责任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补偿基金;
对乙方管护区内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根据《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护林员,对重点(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
(二)建立健全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机制。
建立森林火灾预防体系;
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出现灾情及时上报;
保护好管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管护区域内破坏重点(省级)公益林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如期上报管护年度自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得到本合同约定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偿基金。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公章)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名)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样本)
为切实搞好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此护林合同。
(护林员姓名)
甲方将亩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管护区域示意图)。
包括个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
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护林报酬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护林劳务报酬,标准为元/亩·
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护林报酬60%,剩余40%待合同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
(二)负责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区的划分,落实四至边界及管护面积,明确管护要求。
(三)定期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和合同续签情况填《护林员考核及护林合同续签表》(表式附后)
(四)因乙方玩忽职守,致使管护区内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扣减护林报酬,直至解除护林合同。
(五)合同期内,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护林合同。
(六)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护林知识的培训。
(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安全保险事宜。
(八)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乙方护林报酬。
(九)乙方在护林工作中表现突出,甲方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保护好本管护区的森林资源,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
积极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执行有关公益林管护的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巡护不低于次,并记录巡护日志。
及时上报管护区林木病、虫、鼠害情况。
(三)负责对进入管护区内的车辆和行人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处理,防止火灾发生。
(四)加强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护林设施的维护;
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开荒、狩猎、无证采石采沙取土、牛羊啃踏幼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乱挖乱采野生珍稀植物等现象,并上报甲方。
(五)加强与相邻管护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联防联护。
(六)积极配合甲方在管护区内进行的林业调查设计、补植抚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以及对毁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护林报酬。
(八)因保护重点(省级)公益林,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时,可以要求甲方给予法律援助和保护。
(九)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可在本管护区内进行不消耗林木蓄积和不破坏林草植被的采集、养殖等林下资源开发利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林业政策和护林职责培训,导致乙方政策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无证采石取土等毁林情况,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甲方,而甲方处理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侵犯而向甲方求助,甲方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和保护,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乙方支付护林报酬,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护林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因失职致使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等毁坏重点公益林资源的;
(2)与毁林人员相互勾结,收受钱财、为毁林人员提供方便或故意隐瞒案情不报的;
(3)管护区内发生火情、火警,乙方未及时处理并上报,酿成火灾的;
(4)管护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鼠害,乙方未及时发现上报的。
2.在乙方管护区内,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扣减乙方部分或全部护林报酬。
(1)一个月内发生二起非本人汇报的一般性林业案件;
(2)未按规定巡护,巡山日志记录不认真、不完整、不按时;
(3)未按要求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林业生产任务的。
七、其他事宜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相同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及甲方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公章)负责人:
年月日
(签章或签名)
附件3
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林农个人护林合同(样本)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乡级林业管理部门)
(林农、林业承包大户及其他权属的公益林经营者姓名)
为切实加强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此护林合同。
根据《重点(省级)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乙方应对经营管理的亩重点(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管护区域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管护区域示意图)。
共包括个村个小班,分别是村小班亩、
村小班亩……。
(一)向乙方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和管护要求。
(二)对乙方的管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三)年度考核合格,甲方(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按国家重点(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一次支付给乙方。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重点(省级)公益林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补植、抚育、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重点(省级)公益林经营管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学习重点(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重点(省级)公益林管护基本知识,提高重点(省级)公益林经营管理水平。
(二)保护好本管护区的森林资源;
维护好管护区内各类护林设施;
及时将管护区内发生的林木病虫鼠害、火情及毁林事件报告给甲方;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管护考核合格,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资金。
(四)按照重点(省级)公益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许可,在不降低重点(省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在管护区内进行采集、养殖、森林旅游等林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积极配合甲方搞好本管护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重点(省级)公益林建设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林业政策和护林职责培训,导致乙方政策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乙方支付补偿资金,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造成管护区内森林资源受损,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扣减或不支付乙方补偿资金。
2.因乙方失职,造成管护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坏林地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上报有关部门核消乙方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按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履行公益林建设责任,应将每亩1.75元建设资金上交甲方,由甲方统一用于下年度公益林建设。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乙双方及甲方上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
2007年06月26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