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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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468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16935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3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能源电[1993]228号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国家电网农[2003]35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国电农(1999)191号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Q/GDW061140401-2009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鲁电集团生〔2010〕182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3名词术语
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本规范中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包括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3多层住宅
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4小高层住宅
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5高层住宅
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6超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3.7高级住宅
是指建筑装修规范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8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9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
类汽车库。
3.10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1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3.12开闭所
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称开闭所。
3.13环网柜
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设有开关,在线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户外配电装置。
3.14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5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3.16双电源
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
②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3.17双回路
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开闭所)的同一中压母线
4供配电设计原则
4.1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1.5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
即: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1.6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4.1.7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2.1负荷确定
(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依据10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2)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a)建筑面积在8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
建筑面积在81~120m2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
建筑面积120~150m2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
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
b)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
c)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经管类60~100W/m2;
商业(会所)类100~150W/m2。
4.2.2容量配置
(1)居住区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
Kp)
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72户及以下
0.7
2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0.6
3
300户及以上
0.5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2)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3)居住区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
3户及以下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3.1电压的选择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或35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
4.3.21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8000千伏安时,应新建10kV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开闭所、户外环网单元);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4.4.1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开闭所+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
4.4.2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六种类型:
A、B、C、D、E、F类。
(1)A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闭所)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
参见图一。
(2)B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3)C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开闭所)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
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
参见图三。
(4)D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
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5)E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
(6)F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
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4.5.1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200m。
4.5.2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5.3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4.5.4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4.5.5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
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4.5.6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4.5.7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一般不超过200kW,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接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
5设备选型原则
5.1配电变压器
a)变压器宜选取接线组别为D,ynll的节能环保型、全密封产品。
b)新装或更换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S11、SCB10及以上系列的低损耗变压器。
c)高层建筑、重要用户内的配电室应选用防灾型变压器,如树脂浇铸干式、难燃液、合成难燃油浸变压器。
干变应带有温控、风机等设备。
d)配电室宜使用油浸变压器。
e)特性变化大的负荷,可选用卷铁芯或非晶合金变压器。
5.2开闭所
(1)开闭所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进出线便利,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开闭所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
(2)开闭所内开关柜应采用小型化、免维护、全绝缘型开关柜,配置电动操作机构,预留配电自动化接口,具备“五防”闭锁功能,配置带电指示器(带二次核相孔)和电缆故障指示器;
处在高潮湿场所,宜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
(3)开闭所进线开关宜选用负荷开关,出线开关根据变压器容量选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
5.3环网柜
a)环网柜选用整体全气体绝缘、全密封结构,防凝露,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应具有防水、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X级。
b)仅采用负荷开关的环网柜,用户侧必须装有可靠的断路器保护或熔断器。
c)环网柜柜体内电缆头需加装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
5.4中压电缆
中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
进出开闭所、配电室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
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
主干线应选用3×
300mm2,支线应选用3×
15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
95mm2铜芯电缆。
5.5低压线路
(1)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TN-C-S接地方式。
(2)低压线路一般采用电缆线路,电缆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铜芯电缆。
主干线采用150mm2,分支线采用70mm2。
5.6电缆通道
(1)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3)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
其它区域应采用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4)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中间井。
(5)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7)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8)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小区环境协调。
5.7配电室
(1)配电室一般按2台变压器配置,负荷较重可考虑3台变压器。
中压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
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设联络开关,必要时设置低压备自投。
每段母线设2到4台低压出线柜(配4~16回出线)。
(2)配电室中压进线柜按照开闭所开关柜选型原则配置。
(3)配电室变压器容量宜采用400、630、800kVA。
与其它建筑物合建的非独立配电室应采用SCB10及以上型干式变压器,配温控装置和冷却风机,带有金属外壳,设置主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
干式变压器容量一般不超过1250kVA。
(4)低压开关柜宜选用抽屉式成套柜。
进线总柜、联络柜应配置电子控制的框架式空气断路器,配置电动操作机构。
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带三段保护);
当出线电流大于400A时,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
(5)按照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以及抑制谐波等功能。
(6)配电自动化功能:
配置站所终端(DTU),可采集10kV开关柜、配变、低压开关状态量、遥测量,可进行遥控操作。
5.8低压电缆分支箱
低压电缆分接箱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进出线采用条熔开关或塑壳断路器。
分接箱外壳外壳采用SMC(玻璃纤维增强聚脂)环保绝缘材料。
5.9接户线
从低压电缆分支箱进入计量表箱的低压线路为接户线。
接户线按照该表箱接带的户数,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考虑需用系数后选取,截面不得小于16mm2铜线。
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6.1基本要求
(1)进出线方便,接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
(2)开闭所、配电室应独立设置。
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建筑结合,但应设在地上一层,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用房等公建内,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
开闭所、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应为居民住宅。
(3)开闭所、配电室应采取屏蔽、减震、隔音措施。
(4)开闭所、配电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5)开闭所、配电室内应同步建设通信通道。
6.2环境要求
(1)独立设置的开闭所、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融入整体环境中。
(2)开闭所、配电室的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
6.3消防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当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槛。
开闭所、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配电站的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开闭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应设二个出口。
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3)开闭所、配电室内应配备干粉灭火器,在室内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4)高层建筑物内的开闭所、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报警装置。
6.4照明要求
(1)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
(2)配电室内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3.0M。
(3)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室,应充分考虑相应电气设备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7附则
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