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诉状通用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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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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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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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
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
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
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
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二
原告:
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
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20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暂计至20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0日止”;
“年租金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
“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
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
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20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三
易辉清,男,生于1946年03月04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2271,联系电话:
。
被告:
石楚军,男,生于1987年0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500237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238号2至8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租赁期共5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28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
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xx0元租金,剩余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
20xx年9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
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6条、第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巫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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