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安全员C证考试知识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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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判断题)(单选题)
第三十五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单选题)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节选)》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二篇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得资金的投入,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转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判断)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身是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1、责令停止执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事故的,终生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和整改措施。
(多选题)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工商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判断题)
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单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家属安下列规定从工商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资补助。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照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篇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关键词:
责任主体)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键数字:
30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2)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判断: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多项: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条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围承接业务。
(判断/多选)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判断/单选)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哪找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选择)
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判断)。
第四十七条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多选题:
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
嗯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1新建2扩建3改建和既有建筑物4构筑物的拆除5修缮
第三条、选择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多选:
对1房屋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六条、判断: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职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还没有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多选)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