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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3.1.2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衔接处应保证无障碍通行。

3.1.3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距地面的高度大于600mm且小于2.00m时,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

3.2无障碍通道

3.2.1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2.2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在不同方向时,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

3.2.3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3.2.4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应设置休息区或配备带靠背和扶手的休息座椅,休息区或休息座椅应避开行走路线。

3.2.5室外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修改)

1各种路口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2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3通道上有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2.6室内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2净高不应低于2.00m。

3.2.7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3轮椅坡道

3.3.1轮椅坡道的坡度及水平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

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

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

10;

2每段坡道的水平长度不应大于9.00m。

3.3.2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出入口处的轮椅坡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3.3.3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及其它类似的物体不应占用平台的空间。

当一个平台连接多个坡道时,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最宽坡道的宽度。

3.3.4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坡度大于1:

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3.5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或楼梯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无障碍出入口

3.4.1无障碍出入口应易于识别。

3.4.2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1:

20的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4.3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平台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挑出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4.4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

3.5门

3.5.1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3.5.2当设置门槛时,门槛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3.5.3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双扇门或子母门应保证一侧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平开门的操作空间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平开门操作空间

门的类型

门的操作空间

接近方向

开启方向

垂直于门的空间尺寸(m)

平行于门的空间尺寸(mm)

垂直进入

1.50

门框外边宽+400

1.20

门框外边宽+0

从门轴方向接近

门框外边宽+900

1.00

门框外边宽+550

从把手方向接近

门框外边宽+600

3把手应满足单手握拳进行操作,操作面的顶端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3.5.4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

2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时,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3完全开启时间不应小于3秒,应具有安全止动功能。

3.5.5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有醒目的防撞提示标志;

2两侧为玻璃隔断时,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地区分开,玻璃隔断也应设有醒目的防撞提示标志;

3防撞提示标志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

3.5.6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3.5.7安装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秒。

3.5.8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3.6无障碍电梯

3.6.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修改)

1电梯门前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距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

按钮上应设置盲文标志;

3呼叫按钮前应设提示盲道;

4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5无障碍电梯应可独立控制使用。

3.6.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选用。

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中型规格不应小于1.60m×

1.40m;

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轿厢规格不应小于1.60m×

1.50m。

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6.3电梯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轿厢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轿厢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

电梯门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秒。

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3.7.1升降平台应只用于有特定条件限制的工程。

3.7.2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2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和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7.3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自动扶梯的底部及顶部距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2自动扶梯的首末两端应有清楚表明上、落或向前移动的标识;

3梯级边缘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对比。

3.8楼梯及台阶

3.8.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

3.8.2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楼层楼梯和台阶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

2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3踏面和踢面的颜色或亮度应有区分和对比。

3.8.3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8.4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9扶手

3.9.1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9.2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3.9.3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9.4扶手的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扶手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9.5扶手应安装坚固,不应绕其配件旋转,且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的外力。

3.9.6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3.10.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0.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

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3.10.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3.10.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3.10.5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0.6无障碍小汽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

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至少1个缘石坡道。

3.11缘石坡道

3.11.1各种路口、出入口、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3.11.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5mm。

3.11.3缘石坡道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3.11.4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2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

3.11.5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坡底宽度不应小于1.50m;

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3.11.6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沿坡口一边不应小于坡口宽度,另一边长度不应小于900mm。

3.11.7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

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3.12盲道

3.12.1盲道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及辨别方向。

3.12.2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3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

3.12.3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商业街、步行街,以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

2行进盲道铺设应连续,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3行进盲道的宽度应为250mm~500mm;

4行进盲道应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或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

5无树池时,如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如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

3.12.4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及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行进盲道的宽度小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未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应与规律变化范围的宽度相同。

4无障碍服务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1.2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

4.1.3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向外打开。

4.1.4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在人员使用空间内设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

4.1.5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的外力,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4.1.6多功能台长度不应小于700mm,宽度不应小于400mm,高度应为500mm~600mm。

4.1.7挂衣钩、毛巾架、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4.1.8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应设安全抓杆。

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可垂直或水平90度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L型抓杆。

水平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L型抓杆的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垂直部分应设在坐便器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2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操作所需力度不应大于25N;

3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应为500mm~600mm;

4在坐便器旁应设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

4.1.9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4.1.10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底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深450mm的容膝空间;

2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

3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当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1.11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淋浴间前应有一块不小于1500mm×

800mm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浴间坐台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应设L型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在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淋浴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

应设有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4.1.12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缸侧面应预留一块不小于1500mm×

800mm的净空间,和浴缸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浴缸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

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3沿浴盆长边的侧墙应设距浴盆底高度为600mm和900m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应小于700mm。

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应设距浴盆底高度为900mm、水平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抓杆。

4.1.13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应有亮度或颜色对比。

4.1.14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台和电器前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操作台面高度不应大于750mm,台面下空间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3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4.2.1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卫生间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内部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4.2.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

1.50m;

2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平开门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高900mm的把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栓;

3应设无障碍坐便器。

4.2.3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²

,内部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取纸器、多功能台、挂衣钩和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

3应设置滑动门或者自动门,如采用平开门,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

4.2.4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卫生间,每层厕位数分别为20个及以下时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附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厕位数分别为20个以上时,每分别增加15个厕位应分别增加1个无障碍厕位,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附近增设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4.3.1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至少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浴间内外地坪应无高差;

3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应易于从浴盆和地板上使用。

4.3.2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活动空间;

2更衣室长椅的高度应为400mm~450mm。

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4.4.1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应设置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4.4.2起居、餐厅、卧室区域应有不小于1.20m×

1.20m的活动空间,且应满足轮椅回转。

4.4.3各房间应设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

4.4.4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或盆浴间、取纸器、挂衣钩和救助呼叫按钮或救助呼叫拉绳;

3应优先选用滑动门或者自动门,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

4.4.5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4.4.6(新增)封闭阳台与室内地面应无高差,非封闭阳台与室内地面有门槛时,门槛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4.4.7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450mm。

4.4.8窗户可开启扇的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闭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4.9应设置兼具语音和闪光提示的门铃。

4.5轮椅席位

4.5.1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4.5.2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疏散的位置,不应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4.5.3轮椅席位区应与疏散口、卫生间、公共服务设施、讲台等必要功能空间通过无障碍通道或无障碍电梯连接。

4.5.4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4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

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3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应设置1:

1的陪护席位;

4在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可安装易于拆卸的座椅;

5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4.6低位服务设施

4.6.1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等。

4.6.2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4.6.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4.6.4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深450mm的容膝空间。

5信息无障碍设施

5.0.1(新增)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5.0.2无障碍标识应与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位置及方向。

5.0.3听觉障碍者频繁出现的场所及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5.0.4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至少提供1种将视觉信息转换为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5.0.5公共设施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电话,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900mm,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能够控制音量。

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电话提供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功能;

2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有明确的操作引导的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并应至少提供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

3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个低位台面计算机;

应至少提供1台设置屏幕阅读软件和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

应至少提供1台提供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

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5.0.6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利于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及辨别方向;

2主要商业街、步行街,以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置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3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应根据要求设置开关功能;

6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设置、安装尺寸、音响间隔时间、声压等级应全数检查。

5.0.7无障碍标志应保证从站立和坐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任何方式遮挡。

5.0.8无障碍标识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出入口和道路区域节点应设置标明无障碍设施的总览图;

2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附:

起草说明

一、术语

1缘石坡道cu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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