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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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资金使用、效益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

家庭农场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上年度生产经营记录簿(复印件)。

(二)分级审核。

申报材料经乡(镇)初审,城区复审(农垦集团范围内合作社由农垦集团及其各子公司负责初审,复审),城区审核后提交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进行审核。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对上报名单开展入社核查工作,并征求乡(镇)兽医站对从事养殖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申报意见,并对推荐上报的名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名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发文公布。

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舞弊行为的,取消其申报名录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名录,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第五条 

名录使用

(一)对政府支持的农牧业生产和服务项目,适宜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优先推荐列入名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二)凡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项目或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从列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中择优筛选。

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名录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

与近两年公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挂钩,按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请,乡镇、城区行委推荐,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不在近两年公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名录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的,不予推荐和安排。

(二)经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不予安排: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2.产品抽样检验检测不合格,被检验检测机构通报2次的;

3.无法提供申报所需生产基地(包括建设设施用地或耕地等)的合法手续的;

4.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项目已经申报并实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农牧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进程,不予项目验收和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当年不能形成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超过项目建设期限,达不到验收条件的;

2.未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实施,或自行改变建设内容的;

3.项目实施存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4.不予项目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

(一)制定实施方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生产需要,由合作社理事会提出项目初始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并征求行政村、乡(镇)意见,涉及专业和用地相关事宜的,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后逐级申报。

(二)项目方案评审。

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牵头组织城区、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业主按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审批(备案)。

(三)项目实施。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批复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涉及物资采购的,报项目监管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

涉及基建内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有关手续,健全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四)组织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进行自查验收。

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及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经监管单位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市级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五)项目报账。

严格按照《***市财政支农、扶贫资金报账管理(试行)办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要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按程序报账。

(六)项目审计。

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向委托的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送审项目资料,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监督

(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合作社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留投资缺口。

建立和完善档案制度,形成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

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按照项目规模和内容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坚持杜绝不合理开支,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加强项目后期管理。

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本着“谁实施、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形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日常维护管理机制。

项目运行后,生产技术方面由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加强指导培训,商务销售等方面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业务人员指导培训。

(四)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成员账户。

项目完成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入账单等入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未建立财务台账的一律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将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全额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第九条 

项目资产收益

(一)扶贫专项资金项目。

对于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产业收益资金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等文件要求,至2018年8月收益资金未发放到户者,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

(二)其他类型资金项目。

对于常规农牧业、科技、旅游等未做资产收益分配额度具体要求,并投入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财政资金项目,享受项目的经营主体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带动社员或周边就业、增加收入,合法经营和如期分配收益,严禁闲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造成长期亏损的,应提交相关确实充分的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同意关闭经营。

对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效益发挥不良、资产闲置等问题,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按照项目申请承诺履行,拒不履行的,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矛盾纠纷处理

(一)内部经济矛盾纠纷。

对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内部矛盾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合作社组织成员召开会议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所属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经济纠纷处理。

(二)对外经济矛盾纠纷。

对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因对外经营产生的经济纠纷,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本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和义务,产生经济、法律纠纷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和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

对于财政扶持资金投向为肥料、农药、饲料等消耗性资产,原则上后期不再进行资产处置和分配。

对于财政扶持资金投向为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牲畜、苗木等有形资产,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能擅自进行处置,处置时要充分考虑折旧、损耗等因素。

对于财政扶持资金投向为“先建后补”等形式补助、奖励、贴息等形成的资产(例如:

农产品初加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温室建设补贴等),财政投入不超过50%的,原则上不进行资产处置和分配;

财政投入超过50%的,应按照资产处置意见进行处置和分配。

第十二条 

注销前资产处置

(一)已经获得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子以责令整改,届时不整改的,取消省、州、市级规范化合作社资格,通过法律程序追缴项目扶持资金,5年内不给予扶持。

(二)已经获得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提出已享受国家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处置方案,逐级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城区(农垦集团范围内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由***农垦集团初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按照审定后的方案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农垦集团范围内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将资产移交所在子公司),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确需拆迁和补偿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拆迁补偿规定执行,获得补偿后,财政扶持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原财政和合作社成员投入资金比例依法依规上缴和分配,经报批后,原财政资产获偿资金上缴财政或交由合作社所在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农垦集团获拆迁补偿后财政资产获偿资金经报批后交由合作社所在子公司用于发展农牧业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注销后资产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合作社接受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除肥料、农药、饲料等消耗性资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已注销未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的,不得擅自对财政投入形成的有形资产进行处理,可通过协商、资产评估等方式,按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拿出资产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报批后合理分配资产,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部门、城区、乡(镇)应加强业务和属地监督检查,防止合作社负责人对原财政资产进行擅自处理,对于擅自注销合作社的,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其人员在今后直接投资或入股合伙参与的农牧业项目中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不予扶持。

对于擅自处理财政投入资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注册登记,严把登记注册有关资料的审查关。

2.对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并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1.履行农村经营管理职责,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与发展,相关科室和站所根据工作职责范围提出要求,提供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2.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对于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审批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备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规定对规范实施项目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四)市财政局。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分配方案,财政统筹安排财政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扶持资金,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五)市工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

负责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和指导服务工作。

(六)各行委、乡(镇)政府和所在行政村委会。

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意见,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沟通,及时反馈生产经营管理有关情况。

(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依法履行和承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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