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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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每年10月,各镇街、各供水单位根据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情况和建设需求,向区水利局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

区水利局汇总后牵头编制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后建立项目库。

在实施时,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择优选择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由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设计单位应组织镇村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并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九条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达到施工深度。

应根据最新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限价评审。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管件及主要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

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再施行。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公示制。

在工程实施时应将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和进度控制,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三方日志实施办法实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日志记录工程施工过程。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用水户和党员代表全过程参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用水户代表和党员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运行管护机制和水价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主要监督管沟开挖深度、钢筋使用情况、管材管件及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申请区级验收,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区级验收参照《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进行。

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相关资料汇总并报一套至区水利局存档。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章产权划分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12月提出集中式供水工程名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按要求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中心为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财政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落实运行管理单位或人员,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产权为村集体资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各村应成立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

制度健全的村可将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的农村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可聘用专(兼)职水管员1名。

水管员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

水管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卫生健康相关要求,并具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

水管员具体负责日常巡查、抄表收费、制水消毒(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站)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管员人员经费由区水利局在区级专项基金中给予部分补贴,镇街和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另外设立奖励性补贴。

其中区级补贴标准为:

管理的农村用水户达到600户(含)以上的补助2000元/(村·

月),600户以下400户(含)以上的补助1600元/(村·

月),400户以下的补助1200元/(村·

月);

其中对应标准的60%部分为基本补助,40%部分为考核补助。

镇街应对辖区内水管员建立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由镇街组织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对水管员该季度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并根据考核结果申报区级补贴,区水利局核定资金后划拨给镇街,由镇街按时发放到各水管员。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收费、用水户要全面缴费,并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村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

第四章 

建设资金和运行补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企业投资融资和群众筹资投劳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制度,设置专账,加强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违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工程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报账单位申请划拨资金应填写“区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报账申请书”,并提供有效的凭证。

该申请书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群众代表确认签章,经项目所在村、镇街审核签章,报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金额的3%计算扣留,质保期为一年,从工程通过区级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满后且工程运行无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时予以修复,则可申请支付质保金;

若工程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且责任单位未能及时处理,则由运行管护单位组织修复,所需费用在责任单位扣留的质保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由区财政预算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应缴水费的结余资金组成,当以上两部分不足时,由镇街财政补足;

基金主要用于对农村供水“长管网”和“高扬程”的补助,对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的补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补贴机制,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的水价执行“同网同价”,其执行水价与核定水价的差额由区财政兜底补贴。

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单位按照总表计量值的80%收取水费。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示,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第三十九条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定期开展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属地镇街依法划定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逐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监督性监测;

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行业内监督性监测;

供水企业负责水质自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共同秉持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监测的工作原则,建立水质检测共享机制,实现水质数据共享,不断规范监测秩序、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监督效率;

以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促进全区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不断提高。

第四十三条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名录及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制定年度监测计划,抄送至各镇街和供水单位。

第四十四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和源水管理单位应配合水质监测部门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监测部门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管理责任单位,责成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处置,帮助其分析不合格原因,指导其提高运行管护水平。

第四十五条 

区水利局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水质检测技术交流会,将三方水质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对监测中发现的水质不达标问题进行商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水平。

第四十六条日供水5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第四十七条同一工程水质检测结果连续2次超标时,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派督察组现场督察,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水质信息发布由区水利局按相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发布。

第六章 

安全监管及责任

第四十九条区水利局应组织制定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条供水单位应组织编制本供区供水应急预案。

其中:

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于24小时前利用广播、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镇(街)或区水利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供水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切实落实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区水利局是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工程水价进行核定,并指导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确定水价;

区审计局负责对国家投资、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区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村镇供水工程优惠电价。

第五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在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检测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村(社区),水管员人员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村(社区),水管员人员经费按照府发〔201*〕48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表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管员考核表(管网延伸工程)

考核对象:

(镇/街道) 

村水管员 

考核时段:

年第 

季度

考核结果:

等 

申请补助:

元(其中:

基本补助 

元,考核补助 

元)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应得分

完成情况

考核得分

备注

水量漏损率

主要考核总表后的水量漏损控制,用同一计量时间内总表后所有用水户入户水表的计量总值与总表的计量值之比进行测评,比值≥80%不扣分,比值每降低1%扣1分。

25

水费收缴工作

主要考核水费收取和上缴情况。

用总表后所有用水户的实收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进行测评,比值达到100%计满分,比值每降低1%扣1分。

一旦发现收取水费未如实上缴,扣10分。

巡查维护工作

能及时对总表后的管网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供水单位修复,并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修复,每发现一起扣1分;

未能建立规范清晰的维修台账扣2分。

20

资料整理工作

能建立完整的用水户台账,能如实清晰地反映巡查管护、抄表收费等工作痕迹。

15

群众满意度

随机查访用水户对水管员工作进行评价,每答复不满意一起扣1分,每接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投诉扣3分。

合计

100分

等别

考核小组签字

镇/街:

村:

供水单位:

群众代表:

水管员签字

说明:

A等:

90分及以上,考核补助全额发放;

B等:

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考核补助按90%发放;

C等:

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考核补助按75%发放;

D等:

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考核补助按60%发放;

E等:

60分以下,考核补助不予发放。

附表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管员考核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等 

申请补助:

水质达标率

主要考核水质达标情况,根据区水文水质监测站和区疾控中心该季度水质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每发现一个指标不达标扣2分。

25分

用总表后所有用水户的实收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进行测评,比值达到100%计满分,比值每降低1%扣2分。

一旦发现收取水费未如实上缴,此项不计分。

20分

能及时对厂区设施设备和供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15分

能建立完整的用水户台账,能如实清晰地反映制水操作、巡查管护、抄表收费等工作痕迹。

10分

主要考核总表后的水量漏损控制,用同一计量时间内总表后所有用水户入户水表的计量总值与总表的计量值之比进行测评,比值≥80%计满分,比值每降低2%扣1分。

随机查访用水户对水管员工作进行评价;

每接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投诉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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