疟疾监测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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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测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五部委颁布的《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和农、林、矿场的疟疾防治工作,对来自疟区或到疟区回归的人员(发现从非洲和东南亚等高疟区回归的人员必检),造册登记,及时血检,全年全县共完成血检300人以上。
(二)发热病人血检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的“三热”病人要把血检疟原虫作为常规血检项目,要把近两年内有外出到疟疾流行区务工返乡民工的村庄、近三年内未开展疟疾监测的村庄、历史上高疟村和山区交通不便的村庄作为重点监测范围,“三热”病人年血检人数占全县人口总人口数不低于0.5‰。
各监测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监测任务,每一受检者,填写血检卡片一张,涂制厚、薄血膜各一份(厚血膜直径0.8-1cm),血膜完整,合格率占95%以上,并在三天内染色镜检完毕,镜检人员应熟练掌握镜检技术,随时接受考核。
(三)传染源管理
对血检疟原虫阳性的病人及临床症状典型而血检疟原虫阴性病人,要求24小时内按全国疟疾治疗方案规范治疗,3天内完成病例个案调查,治疗记录和效果考核。
治疗率、全程足量率、随访率100%。
对上年有疟史者,要求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抗复发治疗,并做好记录。
镇卫生院应做好疟疾疫情记录,并按时上报县疾控中心。
(四)病灶点处理
按规范处置,包括疫点的调查,媒介监测,健康教育。
凡血检发现阳性病人的村屯,从发现病人起7天内进行居民病原学、血清学调查,同时采取药物灭蚊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力求不发生继发病例。
将病灶点调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总结。
(五)各监测单位监测血检任务。
监测血检情况及血检卡片、血片必须于每月30日前报送县疾控中心,发现疟原虫阳性片或可疑阳性片要及时送县疾控中心复核、鉴定,任务详见附表。
(六)县疾控中心要做好全县疟疾防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
二、培训和宣传
县疾控中心疟防人员和镇级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接受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培训率达95%,镇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临床医生接受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率达95%。
疟疾宣传日开展疟疾健康教育宣传。
三、考核工作
按要求做好发热病人和流动人口的疟疾监测,积极开展疟疾健康教育宣传,完整收集资料并存档,在5-10月份采集的血片数占全年血片总数不低于80%。
每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科。
四、劳务与奖惩
(一)血检劳务补助,根据监测工作质量计付,凡逐月开展监测血检并完成全年任务,且血片、卡片合格率在95%以上者,无迟缺报,每人份补助5.0元;
不达要求者,每人份补助2.0元。
(二)病灶点处理劳务补助:
发现病灶点在7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病灶点处理卡,并对病家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作居民病原学或血清学血检50人以上,每处理一个病灶点补助劳务费250元。
(三)疟原虫阳性奖:
每检出一例疟原虫阳性者,奖人民币250元(凭首诊阳性卡及个案调查表,病灶处理卡核发,暴发流行除外)。
(四)年终被抽样考核的镜检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奖人民币100元,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
(五)不执行本方案或违反本方案规定,影响全县疟疾监测工作,甚至造成疟疾流行者,对所属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