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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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阶段是指“标准地”项目从开工到项目建成的阶段。
主要监管事项包括:
开工时间、规划验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工程、消防设施、环保措施、项目节能、水土保持、安全评估、人防质量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开展,各部门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
可现场联合监管的事项,采取联合监管方式。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开工时间、规划验线进行监管。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如未按期开工,发函督促企业立即开工,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八条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采取“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九条
市发改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
查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
水利局负责对水土保持进行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采取“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土石方处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水土保持监管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和水土流失危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涉及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人防工程进行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法规规定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的项目,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要求,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是指“标准地”项目建成,从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完成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管、项目节能验收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安全设施监管等。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开展。
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完成后,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根据综合测绘机构联合测绘成果,各部门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验,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其规定。
相关部门验收完成后,建设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阶段须在企业提交申请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竣工时间等土地出让合同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依据联合测绘报告成果判断,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验收结果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予验收通过,并报告当地政府,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等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七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改部门。
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监管和验收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并取得报备回执。
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书,报市水利局备案并取得报备回执。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市水利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涉及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参建单位自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综合测量报告,对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法规规定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的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报告进行监督核查。
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组织验收。
应急管理部门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比例抽查;
实施有关许可时,以验收报告结论为行政审批依据,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项目环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对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和环保落实情况,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达产复核阶段是指“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后至1年,达产期满的阶段。
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收入)、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
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产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达产复核阶段监管由市经商局牵头开展。
根据实际签订的标准地合同进行计算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市经商局以函告方式,通告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取数时限,各部门指定专人在明确时限内予以取数,提供能耗、用地面积、排放、企业税收、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
市经济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并出具达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达产验收结果出现“标准地”企业某项履约指标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要求六个月内限期整改。
整改到期验收合格的,通过达产复核验收。
整改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运行阶段是指“标准地”项目达产复核后的正常生产阶段。
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
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承诺事项纳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在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基础上,结合承诺事项履约情况,对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政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行阶段监管由市经商局负责牵头开展,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统计等部门负责在时限内,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用地面积、排放、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研发经费(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经商局结合约定指标履约情况,确定综合评价等级,每年上传综合评价结果并公布运用。
第三十条
监管结果与监管频次相结合。
部门监管过程发现“标准地”项目某一事项存在两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该部门所负责的该项目所有监管事项从一般监管转为重点监管,增加监管频次,如是“双随机”监管事项转为必须监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管结果与亩产效益评价相结合。
结合“标准地”履约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降档、限档、定档等措施,调整企业评级类别。
第三十二条
涉审事项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承诺指标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各部门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到信用平台。
第三十三条
“标准地”项目原则上要求财务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指标取数按“标准地”占该企业使用土地面积比例进行核算。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标准地”约定指标沿用。
第三十四条
涉及监管事项的第三方核验,由政府采购服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