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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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流转土地要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同行业、相同经营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发展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示范引带作用。

  (六)经营规模适度。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不少于3年。

  具体标准为:

  种植业:

露地种植农作物,粮食、蔬菜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果业、茶叶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

  畜牧业:

肉牛年出栏在30头及以上,生猪年出栏在600头及以上,肉羊年出栏在100头及以上,肉鸡(白羽肉鸡除外)年出栏5000羽及以上,肉鸭、肉鹅年出栏2000只及以上;

蛋禽存栏2000只及以上。

  渔业:

水产养殖面积20亩及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5亩以上;

  林业:

经营林地面积达到150亩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综合类:

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类的,主要产业的规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他种养业:

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第四条 经营主体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

  第五条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方可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六条 申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

家庭农场申请采取自愿原则,申请者到经营所在地的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申请表(可在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现场或网上下载填报);

  2.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劳动力及常年雇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畜禽及野生动物饲驯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畜牧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在申请者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者登录网上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  ),按要求注册并申请县级审核(或乡镇的农经工作人员代替报的方式)。

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复核。

  (三)复核及建档。

县级以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申报复核及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上审核工作。

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建立名录档案。

  第七条 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要定期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更新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变更或停办,经营者应向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乡级确认后报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变更或注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乡两级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予以注销。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三)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家庭农场应具备基本条件的;

  (四)未及时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上报或更新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等相关信息的;

  (五)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家庭农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经营土地面积(亩)

  其中;

流转面积(亩)

  主要农产品

  生产规模(亩、头、羽等)

  家庭成中数

  参与经营家庭成员数

  常年雇工数

  拥有农机具(台、套)

  家庭农场类别

  □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休闲业□其他

  基本

  经营

  情况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注:

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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