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统一抄表到户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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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作方式。
根据《县东南片区域供水PPP项目合同》及相关会议精神,由县水利局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将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网、应急备用水源井、二次供水设备、入户水表等供水设施移交由博世科运营管理。
(二)供水设施及资料移交。
县水利局会同博世科排定移交计划,按计划逐个乡镇(街道)开展移交工作,各乡镇(街道)按计划提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前,乡镇(街道)与博世科就有关问题必须协商一致,结清所欠水费及预收费,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相关供水资料。
如未能结清水费或有关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移交。
县水利局在移交工作中,加强面上统筹,督促指导,确保整体移交工作稳步快速推进。
(三)运营费用。
原有趸售口以上的合同约定不变,趸售口以下的运营费用暂定为0.9元/吨,运营前3年由物价主管部门跟踪成本核算,每年核定运营维护价格,以核定后的运营维护费用为最终结算费用,之前按暂定价结算的费用与核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对比多退少补。
运营第4年起,执行第3年核定的价格。
以后每3年或当年与上一年度(结合CPI调价结果)对比单位运营成本超过±
6%,博世科可申请调价,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新核定的运营维护价格执行。
(四)财政补贴。
为保障基本民生,供水水价继续执行趸售价1.5元/吨,生活用水到户价2.0元/吨(非生活用水到户价2.3元/吨)。
抄表到户后,趸售口以下运营维护费用暂按0.9元/吨计,博世科从用水户收取生活用水0.5元/吨(非生活用水0.8元/吨)运营费用,余下运营费用前3年先由县财政暂按生活用水0.4元/吨(非生活用水0.1元/吨)补贴差价,半年支付1次,年底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运营维护费用结算,第4年起按照核定的运营维护费用补贴价差。
前期试点的上塘镇、金锁镇、瑶沟乡、临淮镇(原临淮区域)、孙园镇、天岗湖乡、青阳街道按生活用水0.4元/吨(非生活用水0.1元/吨)的差价,由县财政进行补贴。
趸售口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域供水一体化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办发〔2016〕17号)规定执行。
(五)资产权属。
县内现有二三级供水管网、供水配套设施、入户表等资产及设施的所有权不变,归政府方所有,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无偿提供给博世科管理维护经营,在项目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项目运营期内新增的管网如由政府投资则归政府所有,移交博世科管理,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如由博世科投资则归博世科所有,费用折算进水价中,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六)时间安排。
202a年12月底前完成抄表到户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将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博世科,并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
已经由博世科抄表到户的乡镇(街道),必须在202a年10月30日前结清所欠水费。
(七)其他收费问题处理原则。
项目运营过程涉及到的二次供水、被损供水设施的赔偿、水表更换等涉及收费的事项,由物价主管部门逐一核定,博世科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进行收费。
三、职责分工
(一)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运营维护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住建局负责区域供水的运行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统筹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要成立专门机构,全面配合农村供水统一抄表到户工作,封填非法小水井,收回私营供水设施,结清所欠水费,无偿移交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管网、入户水表及其配套设施,保障辖区内所有用户全面移交到位,不得发生产权及管理权纠纷。
移交后继续落实责任,加强供水监管,及时处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博世科水务公司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责任主体。
负责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供水服务,规范水费计收。
落实管理人员,做好管网巡查、水质检测、维护保养、处理用户投诉等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正常供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供水设施移交,在今年内必须完成统一抄表到户工作。
水利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责尽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安全工作。
(二)规范管理,狠抓落实。
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宿迁市农村供水工作导则》等相关条例和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保水质、保水量、保水压、优服务的“三保一优”供水服务。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参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办法》,制定县级管理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
县水利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供水企业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实绩和拨付县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督,严格奖惩。
由县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农村供水统一抄表到户工作进行跟踪督查,每月出一期通报。
对不能及时按约定结清水费的、移交中出现产权或经营权纠纷的、小水井处理不到位的乡镇(街道)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责令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