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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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属地和区属国有企业要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
(一)区项目主管部门。
区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项目属地政府对产生的砂石等资源进行共同管理;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严禁私自外运。
负责函告区财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政府及区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属地政府。
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配合;
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
(三)相关执法部门。
交通、交警和城管配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对运输车辆线路进行执法监管;
对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各种盗采、偷运和私自加工处置砂石等资源行为,对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依法打击阻挠合法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的单位、个人或其幕后主使、操纵者。
(四)区自然资源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函告报备后,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砂石等资源方量,根据测量结果形成移交函,交与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
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移交函,负责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核实砂石等资源价值,确定公开处置的底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负责对砂石等资源处置成本进行核对和评审,负责处置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六)区属国有企业。
负责承担砂石等资源的装卸、运输到指定地点,及时向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确保资源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存放的监管,在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项目属地政府配合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条砂石等资源处置价格。
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质量,以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进行处置。
第四条收益分配。
区国资中心上缴的砂石等资源处置收益,原则上按照4:
3:
3比例在区属国有企业、区财政、项目属地之间分配,收益上缴国库后的使用、分配由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倒卖资源资产。
要严格落实责任,实施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