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欠薪清偿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县级公路、农村公路和水运工程及场站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六条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取消施工企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程投标资格。
第九条我局查处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引起的欠薪问题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我局将实施重点监察。
第十一条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逃跑、藏匿;
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