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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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区社会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区司法局聘任,兼职并义务从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1.聘任范围: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公务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2.选聘条件: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监督意识,关心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事业;

(2)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4)具有茌平区户籍或在本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聘任程序:

社会监督员聘任工作,具体由区司法局实施,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

由区司法局向推荐单位发布推荐函;

(2)公开推荐:

通过单位推荐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3)审查人选:

区司法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人选;

(4)拟聘公示:

确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5)聘任公告:

公示期届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经区政府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4.聘用期限:

社会监督员聘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社会监督员应当在区司法局的管理和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

1.社会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违法或不当执法的线索,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积极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4)依法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2.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提出意见建议;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3)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4)应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及其它相关执法活动听证会;

(5)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3.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和规定: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不得从事有损于社会监督员形象或与社会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4)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4.社会监督员属于兼职,聘任期间不领取任何报酬。

(三)社会监督员意见处理规则。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1.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执法现象,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

2.区司法局收到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于查证属实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四)社会监督员调整、解聘规则

1.动态调整:

社会监督员的人数为10一20人,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2.解聘规则:

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聘任证书:

(1)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责任和义务的;

(3)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5)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3.主动辞聘:

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本人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聘任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区司法局负责区级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联系,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并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强化整改落实。

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依法纠正的,区司法局要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

各单位要对区司法局提出的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落实,对不配合区司法局及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开展综合评价。

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履职,实施正当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不可主观臆断。

区司法局要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对社会监督员违法监督、以权谋私等情况,区司法局要按照工作规则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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