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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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
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
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
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建立并完善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宿管值守、保安巡查制度。
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
重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寄宿制学校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浴室、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建立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建立“三清单”,形成闭环管理。
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学校解决不了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
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识;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
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尤其是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容易拥挤的场所,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
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
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
第五章
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
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严格执行校车、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车辆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
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
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防校园欺凌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
在开学初、放假前,结合地方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季节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
寄宿制学校每学期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强化措施,切实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家校联系,保持畅通,建立并完善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台账,包括:
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住宿生的安全教育与演练、住宿生的个人资料与摸排、安全管理等过程性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到岗,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
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
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
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实施意见》(芜教法【2020】18号)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