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多测合一”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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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由满足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自愿申报。

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定期清理,以保障“多测合一”测绘机构服务质量。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测绘单位即可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乙级及其以上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丙级及其以上,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在本县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经分支机构备案的外地测绘资质单位。

(三)具有满足“多测合一”业务需求的在职在岗注册测绘师。

(四)两年内未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无资质或超资质作业、不履行测绘成果汇交、项目备案等法定义务被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五)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实施“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测绘单位申请入库。

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自愿申请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数据库。

(二)测绘单位入库审核。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单位的资格审查、现场核实和公示。

(三)测绘项目委托。

建设单位根据公布的“多测合一”单位数据库自行选取测绘单位签订测绘合同。

(四)测绘项目备案。

测绘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五)测绘项目实施。

测绘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测绘成果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并按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两级”质检工作。

(六)测绘成果提交。

测绘单位在完成测绘作业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测绘成果审核。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八)测绘成果审核。

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审核,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测绘单位向委托方正式提交成果。

(九)测绘成果汇交。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应当包括地形图、现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

(一)实测现状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

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出入口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线,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标示:

各层的平面尺寸、标高,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

(三)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

建设用地总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和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等。

(四)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多测合一”项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多测合一”项目委托合同统一使用《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多测合一”委托合同》。

第十条“多测合一”项目统一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GB/T33176-2016)、《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GB/T35641-201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规范标准,并符合上级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确认等工作要求,确保测绘机构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

收费标准在参照国家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测建〔2009〕17号)的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服务计费标准的价格指导和监督。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对测绘成果质量、收费标准等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名录。

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六)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与行政处罚的。

(七)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五年内不得进入名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及时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如实向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所需基础材料。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测绘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告知相关事由,经认可后,建设项目业主可再次选择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测绘机构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合同载明的时限内完成测绘任务并提交成果。

若发生未履行合同条款或超时限等问题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应积极履行测绘成果汇交、项目备案等法定义务,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测绘的业务指导、监督落实、成果应用等,并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各测绘单位特别是入库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格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稳步提升成果质量;

规范测绘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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