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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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二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主管部门)。

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节能减排设计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等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进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4000人)的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以上;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相应工艺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055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第八条 项目合理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 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 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 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 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 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 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 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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