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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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县行政区内的大树移植、采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树木。
第四条
行政区内大树禁止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
(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
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天然阔叶林;
国家级公益林、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
确因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抢险救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采挖、移植的,应当严格审批。
(二)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严禁采挖。
(三)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可以申请采挖移植大树的情形:
(一)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工程用地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名木古树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有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的,可以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三)对枯死的名木古树原则上不允许采伐,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以及影响交通通行的、属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枯死,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
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时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审批,办理林木采伐或移植许可证后,方可移植、采伐。
行政区内林业用地上的大树移植、采伐由林业部门审批。
非林地上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等的移植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符合大树移植采伐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林木所有权证书、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
(二)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形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的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等。
(四)建城区内涉及古树名木的,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
第七条
经批准凭证移植、采伐的大树应用于城市绿化美化或者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收储供城市绿化使用。
第八条
树木移植、采伐的原则
(一)移植、采伐施工单位:
申请树木采伐移植的业主单位要择优选择专业园林绿化企业施工队伍负责。
(二)负责树木移植的单位要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精心施工确保成活并精心制订树木移植施工方案。
(三)移植地点由树木养护管理部门确定,安排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审批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建档、监督。
第九条
绿化恢复
申请办理移植、采伐的业主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恢复绿化。
绿化方案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县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绿化方案按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并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恢复。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恢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大树移植、采伐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年5月1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