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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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化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餐饮服务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努力构建餐饮油烟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大气质量,全力营造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治理对象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规定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的大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餐饮油烟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审批部门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许可时,应对新设立的餐饮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对符合规定的要书面告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把好源头关口。
(二)加强餐饮油烟日常监管和处罚
1.城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保持正常运行进行处罚;
负责对经认定餐饮油烟的超标排放实施处罚;
负责对城区露天烧烤的取缔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发现的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和备案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查处;
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作出技术认定(出具检测报告);
负责对油烟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及时移交城管部门实施处罚。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进行摸底排查,建立监管台账;
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负责在日常检查时,对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城管部门实施处罚。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的审查工作,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予许可;
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场所许可到期后,不再延期,逐步实现关停。
5.公安部门负责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油烟治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移交内容及方式
1.移送函内容。
一是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一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店铺名称及详细地址等;
二是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认定意见;
三是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等。
城管部门执法人员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实施处罚。
2.移交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移交城管部门。
第一种是加盖公章的移交案件函纸质原件,送至城管部门(也可以邮寄);
第二种是带公章的
PDF或图片格式文件,发送至城管部门邮箱(dmxcgj@)。
四、严格责任落实
(一)周密组织安排。
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批及公安部门是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亲自指挥、亲自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管理标准,抓好行业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餐饮油烟整治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审批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衔接制度,实现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审批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批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
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对打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舆论宣传和跟踪报道,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攻坚战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攻坚战有关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调度。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度。
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落实有力的单位通报表扬;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
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