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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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已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实习生、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专业社会工作者、退役军人、参与重点公共事件处置的志愿者和具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试用期,合同签订期限与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同步。
网格员进行实名登记,聘期与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同步。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的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事档案、辞职解聘等统一管理工作。
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负责网格员具体工作任务的分派、学习培训、日常考勤、月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市级网格员人才储备库,储备库人员资格一年内有效;
公开选聘的网格员出现缺额时,可从服从分配的入库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足额预算并及时安排网格员报酬待遇、教育培训、绩效奖励等经费,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网格员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独立承办本网格内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联络、重点人员管控、协调解决问题、矛盾纠纷排查、村(居)民事务代办等社会综合治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村(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条 网格员应做好网格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辖区村(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管理,推动村(社区)民主自治。
第十一条 及时采集上报和实时更新网格内的人口、房屋、社保、就业、收入、安全等基础信息;
了解掌握网格内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残疾人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群的基础信息及情况变化。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村(居)民,收集社情民意,并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及时与村(居)民沟通信息,及时反映村(居)民诉求,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有关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入户核查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闲散青少年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人员的帮教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排查并协调解决网格内的矛盾纠纷、信访举报等问题,力所能及地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网格内。
第十五条 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居民代办低保、优抚、困难救助、廉租房、下岗失业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协调村(社区)“两委”开展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治安防范和公共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网格员着装要大方、整洁、得体,工作中必须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工作时间必须佩戴标识明显的胸牌或工作证,入户走访中要向村(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方便居民联系。
鼓励各社区运用现代科技制作具有身份识别的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原则上乡镇(街道)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社区)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实行入户走访制度。
网格员每天必须入网格巡查和入户走访;
每周必须会同有关人员探望独居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
每月走访残疾人、困难单亲母亲、流动人口、优抚对象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员不少于1次;
每年走访一般居民家庭不少于2次;
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入户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
网格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每天走访、服务、巡查等情况。
网格员工作日志和每周、每月工作情况,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服务公示制度。
在村(社区)各网格公益服务场所、居民聚集场所、小区楼栋等醒目位置悬挂网格示意图,标明网格员责任区,公布网格员照片、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管理职责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AB岗制度。
同一社区相邻网格的网格员可互为AB岗,确保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按照网格员实际工作需求,通过短期集训、以会代训、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网格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指导村(社区)抓好网格员日常培训工作;
村(社区)负责网格员信息采集、综合服务、应急处置等日常培训。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
相关部门应向网格员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业务工作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的网格员,其报酬待遇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城市社区选聘的网格员报酬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资待遇的1.5倍(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确定。
村级网格员按照现行星级评定领取的补贴标准执行,并建立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逐年提高村级网格员工作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城市管理网格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网格员,或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网格员,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标准按月发放职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聘的网格员聘用期间,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工作满一年以上,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举,进入社区“两委”后其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网格员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和录用后提拔使用时,其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在选拔任用街道领导干部和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和考虑网格员。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村(社区)居民、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按照简便科学、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定期对网格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网格员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由村(社区)负责,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在本村(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季度考核由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全程参与。
年度考核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征求市委政法委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要突出群众满意度测评,原则上,参加测评的群众要随机抽取,不得提前安排或指定;
满意度测评分值应占总测评分值的40%以上;
满意度低于85%的,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满意率低于70%的,年度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网格员落实报酬待遇、换届选举、评先选优、辞职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季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兑现全额工资或工作补贴;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可一次性给予800元的奖励。
并在各级开展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
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换届选举时可优先列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直接予以解聘,属于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免职、罢免。
(一)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查证属实、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五)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后,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天的;
(七)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案(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
(九)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的辞职解聘事宜。
村(社区)在接到网格员书面辞职申请后,明确签注是否同意辞职意见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网格员的辞职解聘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和通知本人;
辞职解聘的网格员,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街道要将网格员辞职解聘等人员变动情况,报市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网格员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会同市委组织、市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辖区网格员的到岗到位、服务效能、报酬发放、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会同街道、乡镇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