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市政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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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经申请人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和约定先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公示和核查
1.行政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余下材料全部补齐。
申请人未按约定补齐,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区建委应当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1个月内,对市政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认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认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承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六、保障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2.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在现有的诚信体系基础上,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应材料的,且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3.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积极推动网上审批,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标准化及应用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自动关联,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提升行政审批智能化水平,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七、时间安排
202*年11月为宣传过渡期,202*年12月1日开始试点运行。
附件
市政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行政认可告知承诺书
(X区)
〔
〕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编号:
XX市X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政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行政认可事项的告知
按照《XX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认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认可的依据为:
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2.《XX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办法》第十二条;
3.《XX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6.《XX市城市管线条例》(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第二十三条。
法定条件
本行政认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
2.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装订成册,形成SIP文件光盘。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认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原件1份;
2.一套已整理成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1套,以及形成的SIP文件光盘。
3.若未完成上述1、2项目,又需及时投入使用,参建单位可联合承诺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之后何时完成相应工作。
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认可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认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认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承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认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承诺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承诺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认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
×
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行政认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认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认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自然人) 签字
编号:
(法人)(公章)
签字
编 号:
(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