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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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纪检监察部门、财经局按规定将编外用人情况纳入巡察、审计范围。

用人单位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考勤,以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须书面报请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额度内聘用编外人员,先由主管部门、人社局按规定从本系统现有编外聘用人员中调剂。

系统内无法调剂的,由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跨系统统筹调配,报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九条无法跨系统统筹调配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经公示后择优聘用。

招聘工作方案由开发区用人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1.发布招聘公告;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4.体检与政审;

5.公示;

6.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凡编外聘用岗位适合退役士官、士兵的,应确定30%以上的聘用计划用于招聘退役士官、士兵,公安、城管、民政、交通等部门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聘用人员情况报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和财经局备案。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三类岗位。

一类岗位指从事管理工作或较强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如文秘、会计、统计、计算机、播音、编辑、记者、劳动社保、司法民政、安监等岗位。

二类岗位指技能操作、维护养护、城市管理等岗位,如区城管协管员、水电工等岗位。

三类岗位指其他辅助性岗位。

第十五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各类津补贴构成。

建立岗位工资逐年增长机制。

津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职务补贴、职称补贴、学历补贴和特岗补贴。

第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为全额工资(不含职务补贴)的80%。

第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社局会同财经局、管委会办公室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月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由财经局拨付,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条编外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缴存标准为上年度一次性奖励基本标准的50%月平均数与岗位工资之和(新入职按应发工资)的10%,次年7月份调整。

第二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取得与聘用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方可兑现职称补贴,其它职称不予兑现。

调离原聘用岗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原聘任职称专业与新任岗位不符的,不再享受原岗位的职称补贴。

编外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必须先经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再由人社局审核认可,评定后方可兑现职称补贴。

三类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取得与聘用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与岗位无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予兑现技术等级补贴或工勤技能等级补贴。

教育系统职称由教育文体局会同人社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聘用教师和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薪酬待遇,由教育文体局、医疗卫生局会同人社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发布招聘公告时,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严格按照人社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实名制台账。

对因阶段性工作需要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后,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时解聘。

第二十五条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对经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其经费列入用人单位年度预算,由财经局根据规定核拨。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财经局不予安排人员经费预算。

单位不得通过调剂公用经费或其他项目经费等形式变相列支聘用人员费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加强岗位考核,严格按照权限、程序评定考核等次,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镇、街除使用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等政策性人员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及时与编外聘用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的流动、调剂、调配管理。

(一)编外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同类岗位调剂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

在本系统同类岗位调剂的,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备案。

(二)编外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向上类岗位流动或向其他用人单位调配,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向开发区提出人员调配报告,内容包括调配人员的基本情况、调配原因、调配人员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2.人社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3.人社局根据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和拟调入单位办理调配手续。

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开发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

4.在本单位向上类岗位流动的编外聘用人员填写《开发区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流动、调剂、调配审批表》,一式2份,由人社局签署审批意见,用人单位和人社局各留存1份;

向其他用人单位流动的编外聘用人员填写《开发区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流动、调剂、调配审批表》,一式3份,由人社局签署审批意见,原用人单位、调入单位和人社局各留存1份。

(三)各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十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

病事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如实记录考勤,相关材料存档,每月10号前报人社局备案。

(二)有主管部门的编外聘用人员请病、事假,1天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1至3天(含3天)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

3天以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累计事假超3个月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开发区分管领导批准。

无主管部门的编外聘用人员请病事假,1天内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1天以上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累计事假超3个月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开发区分管领导批准。

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所有请假手续须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因事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请假3天以上的,从第4天起,工作性津贴按每天25元的标准减发。

编外聘用人员因事请假当月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不享受当月工作性津贴。

第三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因病请假时须出具所在就诊医院开出的原始病历、病假证明单,并填写请假条。

当月请病假5天(含5天)以内的,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请假5天以上的,从第6天起,工作性津贴按每天20元的标准减发。

第三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编外聘用人员因工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编外聘用人员病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当月旷工1天以内的,月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

当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月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十五条年休假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具体实施按党工委关于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编外聘用人员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含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职务补贴、职称补贴、学历补贴、特岗补贴。

相关工资报酬由人社局核定。

编外聘用人员加班误餐补助、重大病情住院探望慰问参照党工委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奖励参照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享受待遇一半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编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先与用人单位沟通,经协商一致,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签名手写)。

用人单位应在收到《辞职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辞职报告》上签批意见(包括同意离职时间、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审批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部门盖章备案后由人社局汇总报财经局,停发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经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编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编外聘用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情形。

第四十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连续两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编外聘用人员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签收后报主管部门,原件交人社局留存。

第四十一条聘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写《开发区编外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交党群工作部、人社局、财经局备案,并停发工资,在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各项规定,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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