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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通组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通组公路相关工作,保障通组公路顺利实施。

第七条 

鼓励在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通组公路规划由区交通局指导乡镇(街道)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当地农村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通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区交通局依据通组公路规划,建立通组公路规划项目库,并根据规划项目库编报年度建议计划。

第十条 

通组公路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与项目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挂钩。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执行通组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线路,确有需要调整的需

专文报区交通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通组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与交通年度目标考核

挂钩。

对未按时开工完工的,区交通局将视其情况收回建设计划;

对计划执行不力的,区交通局将在来年扣减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通组公路建设应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经论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通组公路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通组公路建设线路走向、土地调整等要征得村民同意。

第十四条通组公路通达工程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3.5米,路基表面应加铺8至12厘米厚的级配碎石或泥结碎石;

通组公路通畅工程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降低,但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路面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路面厚度不得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组公路应在视距不良路段设置错车道,原则上建设规模在1.5公里及以下每公里设置错车道3个、1.5公里以上3公里及以下每公里设置错车道4个、3公里以上每公里设置错车道5个,其路基宽度不应少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少于10米。

第十五条 

纳入通组公路计划项目库并由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通组公路工程施工图可参照《X市“四好农村

路”(通组公路)设计通用图》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先由乡镇(街道)组织初审,然后打捆送区交通局进行审查,经区交通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十七条通组公路工程预算应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查,未经财政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单个项目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鼓励同一片区域辖区范围内多项目合并招标。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乡镇(街道)组织,招标文件应报区交通局备案,招标情况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监,并由区交通局批准且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加强对通组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组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项目实际可采取多

种形式的监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监理组或聘请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组公路建设执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

质量保证金为决算金额的3%。

第二十四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验收;

通达工程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工作可参照《X“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办法》执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通组公路项目完工后,各乡镇(街道)配合区交通局及时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通组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并将项目线路编号、完工里程、宽度、视频航迹等情况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六条 

通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X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竣工资料目录要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通组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通组公路养护。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的通组公路应当在公路起址点设置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参照村道路养护公示牌设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标准明确、质量自检、群众参与、政府监督”的通组公路养护质量监督体系。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通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通组公路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通组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三十条 

通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负责通组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交通局是本区通组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区路政管理支队负责对全区通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通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通组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通组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挖掘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涉路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通组公路等影响通组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街道)同意。

占用、挖掘通组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通组公路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八条通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不得在通组公路上设卡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非法占用、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通组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通组公路建设资金以上级财政投入为主,区级和乡镇适当配套;

通组公路建设和养护可由乡镇(街道)采取自愿原则以社会捐资、出工出劳等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通组公路建管养资金需求。

第四十条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通组公路建管养。

第四十二条 

区交通局依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通组公路建管养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在有资金保障时,通组公路建设进度达计划里程一半以上,可拨付实施里程对应补助资金的50%;

通组公路完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文件,可累计拨付至验收补助金额的80%。

通组公路完工经区审计局或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二审)后,由区交通局批复了决算的,一次性拨付乡镇(街道)通组公路的尾款。

第四十三条乡镇(街道)应当建立通组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组公路资金使用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支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通组公路建设资金支付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交管部门审核。

交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条款,对通组公路发票、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署结算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送交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协议,对交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审核签署支付意见。

(三)领导审批。

根据交管和财务部门审核支付意见,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无误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建设资金支付。

乡镇(街道)财务部门依据单位领导

同意支付审批意见,按照合同、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事项。

第四十五条乡镇(街道)不得违规将通组公路建设资金直接拨付个人,不得超拨、多拨项目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通组公路建管养资金。

乡镇(街道)通组公路建管养资金应当自觉接受区审计、财政、交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乡镇(街道)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通组公路农

民工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X市公路管理条例》、《X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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