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复核)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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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价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全部工程费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授权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复核。
第七条
政府建设项目应按审核后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审核中心应当利用自身力量进行工程结算价款复核,县政府根据审核中心年度复核成效给予相应激励。
体量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审核中心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下列项目工程结算价款需提交审核中心进行复核:
(一)结算价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结算价在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内、结算价超合同价5%的项目。
根据财政资金拨付审核工作需要,审核中心可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复核。
第十条
报送复核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报告或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施(竣)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复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因漏报、少报结算资料、影响复核结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资料,审核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报送复核的资料经审核中心审查接收后,除审核中心要求补充外,建设单位不得补报或重报。
第十三条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司法、公共资源交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程结算价款复核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复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安排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复核工作的联系人,负责组织工程造价机构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配合复核工作,处理复核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审核中心复核结论,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不认真审核把关、不及时协调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的,审核中心有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相关部门督查问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价款,对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超出10%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的质量控制,复核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履责不到位,导致审核结果出现较大差错,按下列要求,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扣减审核费用。
(一)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误差率在±
2%(含)至±
3%(不含),扣减审核费用的20%;
(二)误差率在±
3%(含)至±
5%(不含),扣除审核费用的50%;
(三)误差率在±
5%(含)以上,扣除全部审核费用。
连续两次误差率在±
5%(含)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审核中心复核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签证等违规行为的,移送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核中心复核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县政府出台的其它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