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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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在站内开展生活照料。

完全具备站内照料条件的救助机构应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

救助机构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工作,提升站内照料服务水平;

确有必要开展托养工作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发布《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行业标准的公告(346号)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机构承接托养服务,并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

市民政局和市救助服务站要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上述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并持续跟进送托人员的寻亲情况。

  

  3.强化医疗救助服务。

市救助服务站应当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受助人员入站基础健康检视、站内消毒、站内传染疾病防疫、卫生保健和站外诊疗、护理服务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助指导等工作。

 

  4.举办“6.19”救助和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

6月19日举办“开放日”活动,主动开放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媒体记者、社会爱心人士等进入机构参观,宣传救助政策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市救助服务站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

  6.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

市救助服务站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或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要及时向市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市救助服务站做好处置工作。

  

(二)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 

  7.集中开展一次救助寻亲专项行动。

各地于202x年6月集中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专项行动。

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市救助服务站应向市公安局提出协助核查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免费采集DNA数据,进行人像识别以甄别其身份信息;

本级权限无法核实的,由市民政局汇总逐级上报后,再报请同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

市公安局要将DNA和人像识别的比对结果反馈给市救助服务站。

市救助服务站要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等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并完善寻亲信息。

市救助服务站要实现所有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100%推送全国救助寻亲网,100%报请市公安局采集DNA血样。

  8.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寻亲服务。

市救助服务站要全部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提升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

  9.拓展寻亲新渠道。

市救助服务站要充分开发利用“头条寻人”、微信公众号、寻亲热线等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拓展寻亲渠道。

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10.建立健全寻亲队伍。

市民政局和市救助服务站要加强寻亲队伍建设,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

市救助服务站要指定专人负责寻亲工作。

建立寻亲工作专家库,指导、协助开展专业化寻亲服务。

  (三)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 

  11.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力度。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街面巡查处置职责,要加强对街面、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

要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街面巡查,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12.健全完善街面巡查救助机制。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巡查时,若发现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应主动询问情况并根据实际及当事人需要护送至市救助服务站,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

对其中的疑似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醉酒人员,依法通知医疗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市救助服务站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份甄别。

经医疗机构救治后,达到出院标准,但无力支付、无主、身份不明的患者,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接回;

非本市户籍的,若该对象有未结案件在身,涉及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的,需等案件处理完毕后,再由送医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回,坚决杜绝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长期滞留医疗机构,占用有限医疗资源的现象。

对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救助服务站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活动的,市公安局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发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等积极参与,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

市救助服务站应当设置并公布救助电话。

对社会公众提供求助线索的,市救助服务站应及时处理。

  (四)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 

  13.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

对在202x年4月前入站且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于202x年7月前将安置申请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02x年9月前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市政府。

对市政府批准予以落户的,市民政局要尽快启动户籍办理程序。

市公安局要严格依照**和我省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应于202x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落户工作,并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受助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五)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 

  14.探索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

市救助服务站要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作为流入地时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流出地救助机构(未设立救助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

作为流出地时,市救助服务站(市民政局)要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经返家的,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送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帮扶政策,避免返乡受助人员再次陷入困境;

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市救助服务站(市民政局)应当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

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市公安局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

市民政局要指导市救助服务站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镇(街道)。

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市民政局,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

市民政局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边缘地带困难家庭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

  (六)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行动 

  15.提升基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市民政局要在救助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方法等应知应会业务知识。

继续做好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按照人员全覆盖、分级培训的目标,实现所有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模拟演练、实务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

持续开展做“许帅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动。

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为其学习和参加专业水平测试提供便利。

  16.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慈善捐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机构和社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心理辅导、文化教育、康复训练、就业帮扶、护送返乡等服务。

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

要逐步建立完善评估制度,对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评估。

  17.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关爱力度。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x年5月-202x年6月中旬)。

依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要对照本方案提出的六方面17项任务逐一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节点、重点内容、责任部门、工作措施和落实标准,形成任务推进台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x年6月中旬-202*年4月)。

报请市委市政府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

可以根据行动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自查抽查,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年5月-202*年6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的成效和经验,对其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研究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要积极报请市委市政府重视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将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引导。

市救助服务站要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集中向社会公众宣讲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介绍典型工作经验,宣传救助管理领域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树立良好工作形象。

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社会正能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分别在202x年8月、12月和202*年4月20日前认真填写《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中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职情况、照料服务情况、救助寻亲情况、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落户安置情况、源头治理情况、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通报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

  (四)抓好督导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汇总整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上级民政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做好专项行动调研督导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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