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市内有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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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人才职称评定按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技能带动型、文化艺术型等分类评价(具体专业设置见《专业参考目录》)。

第五条 

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分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和副高级)三个层级。

高级评定办法按照《张掖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全省有效资格评定按全省统一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农村人才评定职称不受学历、资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限制,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农村人才初级职称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不限户籍,在县域内从事本行业的人员即可。

(二)业绩条件(按类别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型专业技术人员

(1)本镇的种植、养殖、加工户,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镇平均水平的30%;

(2)种植设施蔬菜15亩以上或露天蔬菜20亩以上或食用菌培育产量5000公斤/年以上。

2.经营型专业技术人员

(1)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本社、本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承担村社技术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任务;

(2)能组织生产经营,带头科技致富,掌握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并能开展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与推广,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达到本镇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年纯收入增长幅度达到本镇平均增长幅度的1.5倍以上。

3.技术服务型专业技术人员

(1)农业技术服务专家,年均服务对象10人以上,且个人年创技术服务经济收入为本镇农户平均收入1.5倍以上;

(2)被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党委、政府授予“农业技术服务优秀个人”等荣誉称号。

4.技能带动型专业技术人员(农村能工巧匠)

(1)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并从事技能岗位2年以上(有从业经历证明)的人员;

(2)参加过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技术示范、现场经验介绍。

5.文化艺术型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1)凡参加过县直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及镇、村社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演、竞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2)被公布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并有一定成绩者。

二、农村人才中级职称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须参加本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业绩条件

1.取得农村人才初级职称2年并受到村社或镇站所表彰1次可直接评审为农村人才中级职称;

2.具备下列类别中任一条件可直接破格评审农村人才中级职称。

(1)生产型专业技术人员

①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我县农业生产情况,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流转土地种植特色产业200亩以上,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及农民工工资;

②基本了解林草类实用技术,能解决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被镇政府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或技术能手,能够提高10户以上农户栽植水平,并带动全村造林绿化或经济林果种植水平有所提升,能够积极参加镇政府组织的培训工作;

③参与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育苗、林木(水产)良种推广等技术工作、辐射推广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推广林果良种100亩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5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④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领办人、经纪人、科技致富带头人或专业大户,产业发展具有较大规模,能经常性开展农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与指导,科技推广、辐射带动作用和经济效益明显;

⑤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项目中的农民科技指导员;

⑥取得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未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

⑦大力培育壮大畜禽养殖场规模,生猪(仔猪)年存栏5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肉牛年存栏50只以上,肉羊年存栏300只以上。

(2)经营型专业技术人员

①在电子商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开发、维护、美工等工作中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较好。

获得县级以上荣誉证书,在推动本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或电子商务运营工作中,运营效果良好,电商年交易额达到60万元以上;

②种子种苗经营户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资格,从事种子种苗经营5年(含5年)以上。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营种子种苗,熟练掌握各种农作物种植技术,能够讲解种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确保种苗购买者在适期适区种植。

能够提高农户使用优质高产种子种苗,提高农户农业技术水平,农户评价较好;

③农药经营户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资格,从事农药经营5年(包括5年)以上。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营农药,熟练掌握各种农药使用技术,能够讲解农药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能够提高农户使用农药水平,农户评价较好;

④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相关部门、镇党委政府表彰1次;

⑤在县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有关农业或农村经济方面的文章1篇。

(3)技术服务型专业技术人员

①掌握实用技术基础知识,可以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被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能够提高50户以上农户种植或养殖水平,所在村被镇政府确认为农业种植或养殖示范村,能够积极参加镇政府、县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②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持有本专业(工种)人社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③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者;

④劳务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组织输出我县劳动力人数达到200人以上或组织培训人数达到300人以上者;

⑤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乡村兽医。

(4)技能带动型专业技术人员(农村能工巧匠)

①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并从事技能岗位5年以上(有从业经历证明);

②年收入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水平的2倍以上,且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文化艺术型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①凡参加过县直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及镇、村社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演、竞赛等活动获得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及以上者;

②被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并有一定成绩者;

③凡被市直部门邀请或参加市直部门本行业及行业协会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演、比赛等活动获得优秀奖以上者。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七条 

获得农村市内有效职称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2.优先推荐设立省、市、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3.优先推荐评定全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及拔尖人才、科技特派员、青年精英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4.优先参与有关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八条 

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按如下程序申报评定:

(一)个人申报。

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人才职称评定表》或《农村特殊人才职称评定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二)推荐审核。

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镇政府审查后,将符合推荐条件人选的材料报县区评委会所在部门单位。

(三)评审确定。

县评委会评审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人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职务任职资格通知。

第九条 

失信惩戒

1.对以虚假身份申报职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

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

2.被列入失信企业或欠薪“黑名单”的企业业主和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不得申报评定职称。

3.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业绩成果,伪造、篡改业绩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职称。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住建、林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成立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人社局、各镇政府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镇负责农村人才的日常管理、监督使用、待遇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县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

序号

专业名称

备注

1

种子、种苗繁育(林业)

2

农业种子、种苗繁育

3

饲草、饲料生产(农业)

4

草业(林业)

5

蔬菜

6

中药材

7

农村经纪人

8

花卉

9

畜牧

10

食用菌

11

生态产业

12

水产养殖

13

蜜蜂饲养

14

农艺

15

植保

16

兽医(药)

17

农机

18

果树

19

林业

20

工艺技艺

21

园艺

22

民间文化

23

工艺美术

24

曲艺表演

25

民族服饰

26

刺绣 

27

岩画

28

文学创作

29

面点师

30

种植工

31

农药经营、种子经营

32

灌溉技术

33

机械设备修理(电工、焊工)

34

建筑安装施工(电梯安装、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

35

土木工程建筑(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36

工装工具(模具工、铸造工)

37

机械冷加工(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工)

38

化工产品(制冷工)

39

手工木工

40

康复矫正(眼镜验光员、定配工)

41

汽车维修

42

美容美发(美容师、美发师)

43

生活照料服务(育婴员、保育员)

44

安全保护及物业管理服务(保安员、安检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全评价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工)

45

劳动关系协调员

46

餐饮服务(中式烹调师、面点师,西式烹调师、面点师,茶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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