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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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2.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

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5.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金属栅栏。

6.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各地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和火灾特点,细化或拓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三、治理措施

(一)组织集中排查。

各地充分应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群租房安全管理“清患安居”行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成果,结合既有掌握情况,依托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及各类整治既有信息系统平台,筛选重点目标对象,组织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及租户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

各镇(街道)依据排查登记情况,明确任务分工,可以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局、安监岗等基层力量,对住宿人员1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对照6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二)落实分类分工。

区级依托区安委会、消委会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成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发动、指挥调度、情况通报、督导交办。

各镇(街道)依托本级安委办或消委办,整合各类执法和网格力量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建立完善街道(乡镇)排查台账,制定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对分工负责范围内的整治对象逐一督改,项目化推进落实。

各村(居)委会组织成立专门检查组,制定排查计划,掌握自建房基本情况;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村民防火公约,广泛张贴宣传;

加强日常入户检查、安全提示等工作,及时发现整改一般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对自建房在生产、经营、租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由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指导整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梳理、审查各地村庄(社区)规划设计文件,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涉嫌违规扩建加建等违法建设技术认定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违规扩建加建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群租房安全管理“清患安居”行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的部门职能,加强工作交接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村农民违法占地建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对矿山、危化品、工商贸行业以村(居)民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严查违章动火作业、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检查用作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场所的自建房,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检查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检查用作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的自建房,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用作商场、超市、餐饮等场所的自建房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自建房改造的旅游民宿等文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对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用作武术学校、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狠抓问题整改。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业主或租户,突出6类重点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外窗、疏散走道违规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金属栅栏的,必须拆除;

对居住区域与其他区域,或居住区域内各房间未完全分隔的,必须砌墙或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

对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必须搬移至室外;

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足的,必须按要求增设;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内设置的居住场所,或租住场所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冷库,必须搬离;

凡未按要求整改的,必须减少居住人数,或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停止租住。

同时,对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及燃气灶具、室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其他问题隐患,必须限期改正。

对存在问题不属于6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整改。

对住宿人员10人至29人,且存在6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街道)组织整改。

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6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区级组织整改。

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且6类重点情形突出的镇(街道),由区级挂牌督办整改。

各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拒不配合整改的,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严格查处。

整改期间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严格销案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6类重点情形坚决消除、其他风险隐患动态监管”的原则,根据排查工作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6类重点情形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销案,落实闭环管理。

对10人至29人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镇(街道)组织现场核查;

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区级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

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销案归档,并同步纳入后续网格巡查、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范围。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销案,并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直至完全整改。

(五)靶向宣传教育。

针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组织基层力量进村入户、上门提醒,广泛提示用火用电用气、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和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金属栅栏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加强消防法制宣传,大力宣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结合排查整改情况和典型火灾案例,围绕“不起火、烧不大、人跑掉”的理念,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

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群众举报投诉和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六)强化技防应用。

各地要结合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区域的动态监测、预警提示、智能分析和精准防范。

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推进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智能充电设施,引导配置救生绳或消防软梯、防毒面具等逃生自救器材,积极应用“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

(七)提升应急能力。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统筹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住宿人员30人以下的明确专门人员,落实培训演练、值班值守、多户联防等工作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全区消防救援队伍针对辖区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修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实地调研熟悉,强化业务指导和联勤联动,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同时,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站建设等方面突出问题,提升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

各地印发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发布通告、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改阶段(2022年5月上旬至8月底前)。

各地发动村(社区)群防群治力量,组织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并填写《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记录》(附件1)相关内容。

镇(街道)依据村(社区)排查情况,明确任务分工,组织基层力量逐幢进行核查,查清问题隐患,完善《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记录》相关内容,填写《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报区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排查发现存在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且6类重点情形突出的镇(街道),各地要及时提请区级挂牌督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底前)。

各地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开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切实把防范化解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组织发动,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排查、上账、整改、销案等治理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重点督办。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十四五”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城镇棚户区改造、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纳入本地民生工程实施项目,更新改造设施设备,提升本质消防安全。

要及时固化经验做法,聚焦规划审批、施工改造、人员管理、基层治理、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完善“源头管控、信息共享、联合监管、举报投诉、多户联防、技防应用”等全链条动态管理机制,防止问题隐患反弹。

各地区及区有关部门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4月30日前报送至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联系人:

**);

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9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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