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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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 建设,充分运用“贵阳市安全生产云——双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功能,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要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参与具体生产经营的出资机构,应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统筹规划、项目营运、资金投入、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予以支持、鼓励和监督。
国有单位的出资机构,应参照前款规定,督促所出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将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薪酬业绩考核重点内容。
第八条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大学城街道筹建委员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本地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含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应按照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服务队伍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抓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劝导和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协助网格管理人员落实事故风险隐患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含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大学城筹建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动态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分析研判、业务规划、综合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并协调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贵安新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县级以上(含贵安新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有关行业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的领导机构,明确组成部门及其成员职责、目标和任务。
领导机构组成除包括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外,至少还应包括安全、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8年试行)》,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
各级组织和人员对评估出的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要立即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降低其风险程度,直至风险解除或处于受控状态。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融入其工作内容;
小微高危企业应当设立兼职安全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列入其工作内容执行。
第三章制度建设与全员培训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公告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培训计划,对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风险和隐患相关概念、辨识方法、评估分级、管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程序、方法和整改措施等,让员工掌握相关概念、标准、程序、方法,并保留培训记录备查。
第四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源、风险点开展辨识,重点辨识以下内容:
(一)厂区或整体运营区域存在的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四)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五)对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活动实施特殊管理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职业素养、个人防护、日常作业行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处置、事故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八)有限空间、地下空间作业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
(九)设备设施超期服役存在的安全风险;
(十)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参照《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8年试行)》将安全风险分成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分级管控。
并根据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落实单位、车间、班组、岗位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对重大风险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再次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产生变化的风险等原因及时调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本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分级治理责任;
(二)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事故隐患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台账进行编号登记,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清单、治理责任清单,同时录入“贵阳市安全生产云——双控系统”。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治理,安排专人验收,排查、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实行全过程动态记录,每半月统一向从业人员公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五)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事故隐患和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业领域已明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清单,单位、车间、班组、岗位四级人员应根据规定职责,对相应管控隐患点危险有害因素的管控措施有效性须按频率要求登录“贵阳市安全生产云——双控系统”进行定期排查。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自然灾害、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六)其他应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事故隐患级别,对一般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加强管控。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一)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条对于现场排查出的不在生产经营单位发布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内的事故隐患,其单位应及时汇总同时组织评审,确定风险等级并及时发布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更新一次,并正式发布。
第六章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贵阳市安全生产云——双控系统”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情况。
按照“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要求进行注册、登录,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进行整改清单、隐患检查资料录入、登记,安全生产管理和汇报。
政府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政府端”平台进行监管和数据收集。
第三十三条对系统实施动态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出现调整和变化时,要实时录入系统备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双控预防控制系统进行日常动态化管理,实时进行企业审核、证照、风险管控的监管与信息沟通。
同时对系统操作要求与运行进行专人现场或远程培训指导。
第七章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发挥市场服务、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的积极作用,制定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六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加快探索实践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机制,积极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预防服务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集中曝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充分发挥惩戒措施和社会监督功能,督促单位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九条加强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畅通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等举报投诉渠道,健全事故隐患与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社会大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综合运用“定向体检会诊”“互联网+监管”、明查暗访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执法,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大学城街道筹建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及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事项,按照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贵安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可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