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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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具有***区户籍,当年在册、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市“三无”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精神障碍疾病的患者。

(二)救助方式。

1.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特指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高龄低收入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到定点签约机构就医时,由所在医疗机构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主动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宣讲政策、搜集有关申请资料,实行“先看病后付费”服务模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押金”,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类保险、救助基金及时划拨到医疗机构和患者手中。

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着力保障患者生活与救治基本需要。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特指由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0〕212号)规定程序实施救治救助。

要按照“谁发现谁护送”的原则,直接护送或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就近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各定点医院、***市救助站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执行。

病人病情稳定后,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返送至原籍;

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托养。

3.无固定收入的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特指除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高龄低收入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外的、无固定收入的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和风险评估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救助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安排的监管人员)送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自治区宁安医院和自治区民康医院),由所在医疗机构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此类对象住院治疗期间,由民政、残联和卫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救助,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如监护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经监护人申请后,可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经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三、服务内容及操作程序

(一)“一站式服务”内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残联生活补贴和政府兜底政策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残联和卫计部门定期结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提高缴费水平,落实保障措施。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二级残疾人(包括精神类残疾人员)个人不需缴纳费用,直接由财政进行补贴。

(三)操作程序。

1.本人申请,身份确认。

民政部门将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花名册、残联将残疾人员花名册、卫计部门将风险评估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花名册提交自治区宁安医院和自治区民康医院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

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高龄低收入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自治区宁安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出示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审核确认其身份。

2.民政部门、残联和卫计部门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治疗的同时,及时向民政部门、残联和卫计部门发出就诊通知书,民政部门、残联和卫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明确其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

3.实施救助。

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残联和卫计部门回复医疗救助通知中所明确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并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残联住院补助和卫计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经费”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四)简化住院手续,畅通绿色通道。

1.建立绿色诊疗通道。

自治区宁安医院和自治区民康医院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治绿色通道,为保证救助对象就医、住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住院一律免交预付押金,真正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经济负担。

2.采取先救治、后结算方式。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由医院先救治、后结算,简化入院手续,严禁因为费用等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对象。

四、救治救助标准

坚持医疗救治为主,生活救助为辅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收治流浪、关锁及肇事肇祸病人,所有救治救助对象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救助保障后,剩余合规个人负担政策内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由“***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经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3000元—20000元,救助50%;

20001元—30000元,救助60%;

30001元—50000元,救助70%;

50001元以上的,救助80%;

最高救助不超过3万元),通过各种医疗保障和救助后,个人政策内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下。

(一)医疗救治。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将严重精神疾病纳入20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助范围。

符合城乡居民重特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第一步,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

第二步,按常规报销后,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有关要求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

通过以上两种渠道报销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民政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规定,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进行医疗救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等其他生活费用,原则上由患者监护人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切实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28种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障补助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以及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均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5%,城乡居民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分别报销50%、60%、65%。

精神病门诊大病限额城镇职工8000元,城乡居民5600元,报销额度不超过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生活救助。

在政策范围内,由镇(街道)对救治救助对象实施生活救助。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未享受低保或残疾救助的精神病患者,由镇(街道)按照一定标准实施生活救助,杜绝发生病人流浪和失管现象。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80元,四级每人每月60元生活补贴;

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生活补贴。

同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住院救助在医保报销救助政策之后给予一次性报销,报销后超出1600元以上的按1600元补贴,不到1600元的据实报销,住院周期最多为3个月。

(三)设立监护专项奖励经费。

设立监护专项奖励经费,专门用于奖励优秀五人管控小组。

确定一个看护管理年度由***区财政补贴1800元(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人管控工作小组由镇(街道)包村(居)委会干部牵头,社区民警、卫生专干、社区村(居)委会干部和监护人组成。

主要履行制定管控方案、定期入户随访、督促按时服药、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动态评估危险等级,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督促或组织送院治疗,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防止失控漏管,协助落实救助救治政策等职责。

五、资金结算

民政部门、残联和卫计部门每季度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按季度结算。

民政、残联和卫计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划拨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一站式”结算。

六、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

切实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建档立卡、分类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等工作,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确保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及稳控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不脱管、不漏救,坚决防止肇事肇祸。

卫生计生局:

作为***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精神卫生及严重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定期、不定期对各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负责将严重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纳入***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立精神疾病分级诊疗制度;

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开展严重精神疾病的预防及病人筛查、诊断、风险等级评估、治疗、随访、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建卡工作;

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研究制定对严重精神病人的保障和救助政策;

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公安分局:

指导各派出所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工作;

收集、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控管理制度,督促各派出所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依法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工作;

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并负责调查患者原籍,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交流反馈。

民政局:

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体系,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依法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

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的患者,及时转送相关精神康复机构或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托养。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次住院治疗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可分别多次享受救助,但已享受过救助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得累加计算,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救助封顶线。

残联: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登记工作,掌握底数,对排查的重点人员做好动态管理;

继续做好对监护人普及精神病康复知识及帮扶工作;

以镇(街道)为单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覆盖率达到30%,开展精神病康复工作,为出院后患者和居家药物维持治疗患者提供康复活动场所,每周1次开展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健康管理、乡镇(街道)生活、工作、就业技能等社区康复训练;

做好残疾人证办理工作,使其享受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的各项优惠补贴,提供合理便捷的康复服务、心理服务、知识普及以及咨询、转介服务等。

综治办:

负责将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救治救助和管理工作措施;

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镇(街道)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

对发生精神障碍患者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精神疾病类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予以保障,认真做好精神疾病类患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及衔接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成立***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解指标任务及制定实施方案,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救助对象的排查及审核,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精神病人的检出率、治疗服药率和规范管理率。

(二)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规范管理。

各镇(街道)和相关

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由政府牵头,综治办、公安、民政、残联、人社、卫生计生等单位配合,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严重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7年版)》要求及本方案的相关标准,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切实做好目标人群的排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救治救助范围;

要坚决贯彻自愿原则,与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对未纳入救治救助对象的患者,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按时上报工作进度。

卫生计生局和综治办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联合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按月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按月统计汇总相关数据,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当月25日,各镇(街道)于每月26日前(遇节假日往后顺延3天)向精神卫生项目办报告上个月至本月25日救治救助累计完成情况(附件4)。

(四)做好资料管理。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专门的工作台帐,工作实施过程形成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要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做到每项工作基础资料详实,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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