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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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一类、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除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参会人员控制在5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召开的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以及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一级。

二类、三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能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市召开;

工作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

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各单位内部场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在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内结算费用。

第十三条 除现场会外,市本级各类会议原则上必须在X城区内召开;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和学生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承办单位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

其他会议代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办法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除会议室租金据实核报外,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

其他费用是指除伙食费、住宿费、会议室租金外的其他会议费用。

会议室租金按定点宾馆的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会议期间,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会议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综合三类会议,即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部门会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单位工作会议且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每单位每年只安排补助一次,在市财政预算的“会议费”中列支。

参会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财政补助不超过1万元;

参会人数在51-100人的,财政补助不超过2万元。

无县市区参会人员的会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会议费补助。

其他三类会议,包括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研讨会、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片会、协作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除外)、专业会等,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会议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怀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市财政按二类会议的标准从市财政预算的“会议费”中给予补助。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

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核各单位会议经费预算;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监控;

(四)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管理,参照《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在市内开展的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组织开展市外培训,单位拟定的培训计划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应当认真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及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市市直机关差旅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市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除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一条 

培训以在市内开展为主,市内培训能够满足需要的,一般不组织到市外培训。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市内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依托市外具有培训资质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异地培训。

组织参与市外培训,10人以下由单位审报,超过10人由分管市领导审报;

组织参加省外培训,5人以下由单位审报,超过5人由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老师相关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市外异地培训,其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

(一)往返路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

在市外异地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二)培训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住宿费。

(三)培训单位提供食宿但费用自理的,如开具正式收据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标准回单位据实报销。

(四)培训单位要求食宿自理的,则省内培训按每天不超过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报销,省外培训按每天不超过住宿费330元、伙食费100元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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