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投资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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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投资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一条 县域范围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

(对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二、基本要求

第二条 项目须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中的鼓励类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布局的产业,限制类产业项目一般不允许进入,同时必须符合我县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以及《县“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要求。

第三条 项目须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议书、初步总平面布置图和区域选址图等资料,报送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通过论证方可进入,并要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生态产业园发展中心)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同时按照用地规模3万元/亩缴纳奖惩挂钩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返还。

第四条 项目业主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竞得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交地。

第五条 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开工建设(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及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项目开工后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产,5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项目完成投资后,由项目业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

第七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以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作为验收期,县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县“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三、奖励措施

第八条 企业项目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等有关要求,企业年度综合评价达B级以上,给予企业提前和按期达产(包括经同意延长的达产时间)奖励。

第九条 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

第十条 按照约定按期达产的连续五年按达产指标达标和达产指标超出两部分分别予以达产奖励。

达产指标达标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达产指标超出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且企业年度综合评价为A级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3万元/亩的奖励。

四、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交地后3个月内项目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及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由项目业主提前30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延建,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后仍未能开工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生态园产业发展中心按1万元/亩没收奖惩挂钩履约保证金;

延期后仍未能竣工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生态园产业发展中心没收剩余奖惩挂钩履约保证金,并按市场评估价收回出让土地和构建物。

第十三条 项目未按时达产的,由项目业主向县经信局提出延期达产复核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延期至投产后第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若延期后仍未能通过达产复核的,取消享受各类县级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每年未按约定达到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亩均税收要求与实际亩均税收之间的差额缴纳违约金,并取消享受当年的达产奖励。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县考绩和经信部门要将各乡镇政府和县生态产业园发展中心《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监督和年度考绩范畴,确保工业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 奖励政策与县内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特别重大项目奖励可“一事一议”。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牵头审核兑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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