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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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

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申请农户的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数、原有住房面积、建房类型、有无权属纠纷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情况在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

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

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六)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

(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水利站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邀村级组织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勘察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等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涉及公安、文化旅游体育、住建、城管执法、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前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

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八)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1.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宅基地转让、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严格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管理。

农村村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m,总建筑高度(屋脊)不超过12m,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体现徽派建筑风格。

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全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其平面、立面、层高、色彩等实行带方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农村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选择建造。

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3.***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建房,按照***区中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上级下达本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及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四、加强建房监管和登记发证

(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全过程监管

1.宅基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农户在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和村级组织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放样、打桩定点、确定建房位置,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

2.在房屋建造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批后跟踪监管,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要组织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

3.房屋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部门和村级组织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形成验收意见。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建房;

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十一)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区、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房屋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202***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制定分类处理意见,妥善解决。

同时加大对存量违法违规农村建房的清理整治,严控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建立宅基地转让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受让人在使用年限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转让人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基本居住面积且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十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结合城乡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通过货币化补偿等途径,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明确主体责任。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统一购买服务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涉及测绘、设计、放线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管理职责,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十七)强化部门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共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

公安、财政、文化旅游体育、住建、城管、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十八)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着力建立“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协调和推进力度,规范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村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宅基地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重要内容,对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多发的行政村予以约谈问责。

七、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附件1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与户主关系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附件2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3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性质:

1.原址翻建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意见

负责人:

其他部门

意见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盖章)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 

农宅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

房基占地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月至 

西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竣工层数/高度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意见: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附件7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附件8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无房户

6.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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