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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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 

本办法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为满足民生需求或社会管理需要,镇、村(社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建设(修缮)、公共设施改造(维护)、村(社区)办公场所装修(维修、改造)、环境整治提升、安全隐患整治等。

第三条 

小额零星工程遵循“谁申报、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合同签订、用款申请手续按照镇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镇创建办、镇建管站、镇物业办、各村(社区)均可以作为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主体,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施工图设计及预(结)算编制、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实施及管理、款项支付申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移交接管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分级审查批准,由申报单位填写《府城镇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现场图片等说明材料,经部门或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村和社区需要包村干部和包片领导签字)及镇分管领导审批后,1万元以下项目直接由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批准,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项目提请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第五条 

府城镇建立小额零星工程投标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小额库”),注册地必须在XX县境内的企业自主报名,按企业资质等级、上一年度纳税额、信誉积分等进行综合评分,优选前10名入库。

每年镇政府对小额企业库进行更新,结合上一年度履行协议情况和企业资质等级、上一年度纳税额、信誉积分变化进行进、出更新。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由实施单位在镇招标领导小组和镇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小额库”中随机抽球的方式抽取企业。

1万元以下应急、抢险项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直接从库中指定企业。

工程抽球确定施工单位前,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根据工程不同特点,按照控制价下浮10-20%确定中标后合同价。

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按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现场管理,杜绝随意工程变更。

因安全、功能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经审批后再实施变更。

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实施中原则上零增量变更。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1万元以下的增量变更,由镇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增量变更,由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请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为节约投资、提高效率,费用在1万以下的工程咨询服务(如设计、测量、预算编制等),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发包。

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咨询服务,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发包。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可以在本县开展业务较多且反映较好的企业中优选5家左右,建立监理、招标代理库。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留存现场验收签到、图片和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工程造价1万元以上项目,由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镇建管站、镇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共同验收,并留存现象验收签到、图片和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有镇分管领导及参加验收各部门人员签字。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养护)期内,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养护)义务。

工程保修(养护)期内拨付工程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需组织现场查验,在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保修(养护)义务时,不得申报、审核、申请拨付工程款。

工程保修(养护)期满,项目实施单位需组织现场查验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保修(养护)义务时,不得申报、审核、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实施1年。

1年期满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可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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