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失能供养中心试运行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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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保障基本、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集中照护问题,最大化“照护失能、释放有能”,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
二、照护对象
集中照护的失能人员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的失能特困人员、失能城乡低保人员、失能低收入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其中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除外)。
失能人员标准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规定,即“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指标,三项及以下指标不能自主完成为半失能,四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为全失能。
三、照护内容
对符合条件、自愿入住的集中照护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服务。
集中照护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原则上由政府兜底保障,其余对象通过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自行承担。
四、照护标准和资金来源
集中照护失能人员按照1500元/人/月的标准确定,交由骡坪政府统筹使用(含集中照护对象的衣食住行和基本服务)。
失能特困人员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统一交由机构开展集中照护,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整合社会救助、福彩公益金、托养服务(政府购买)、东西部协作资金、慈善捐赠、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
失能城乡低保人员、失能低收入(含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边缘户)人员集中照护所需费用由监护人每月保底支付1000元(扣除享受政策待遇金额,补差缴费;
例如:
低保金400元,残疾人两项补贴150元,个人缴费1000元-400元-150元=45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兜底保障;
监护人在对象入住时缴纳3000元保证金,如果后续欠费,第一月由机构和当地政府联系监护人,第二月仍不缴纳的将由当地政府和村委会送回原居住地,费用将从保证金里扣除。
后续将按照物价情况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制。
成立失能供养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骡坪镇政府组成的失能人员集中照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集中照护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
(二)合理配置人员。
失能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要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心理疏导员、专兼职康复技师及厨师、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
其中失能人员集中供养机构的护理人员原则上按照半失能人员不低于1∶5、全失能人员不低于1:
3的比例配备。
供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
聘用人员工资按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基本工资由县人力社保局提供公益性岗位,差额部分由县民政局在预算敬老院运行经费中适当解决。
(三)落实工作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失能供养中心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以及入住失能人员资格审批;
县残联负责协助做好入住失能人员资格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失能供养中心的资金保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卡贫困户、边缘户对象认定;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中心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公益性岗位开发;
骡坪镇负责沙坪失能供养中心日常运行监督管理,机构运营暂由骡坪镇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
县民政局要牵头定期对失能中心开展督导,走访入住人员家属,针对试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总结成功经验。
骡坪镇要定期进行安全排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确保失能人员住得安心、住得舒心。
附件:
县失能人员入住失能供养中心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