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育项目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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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逐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

2.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

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棚库、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

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依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典型案例。

3.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在节本增效、绿色生态、改善设施、提高能力等方面进行财政补助、信贷支持、贴息贷款、保险保障等政策。

通过支持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等方式,引导家庭农场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

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

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

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

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盟创建工作。

(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1.开展专项清理,实现规范提质。

2019年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继续开展对“空壳社”专项清理“回头看”,确保专项清理到位,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质。

2.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

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

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我县“1+3+X”产业结构,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业品牌。

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

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4.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

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和农业服务中心,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5.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管理平台名录,按照规模标准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

认真总结我县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

(三)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1.担保贷款。

将项目资金与信贷资金捆绑,用小资金撬动大市场的机制创新为动力,改变以往财政涉农资金直补的传统模式,扩大资金的帮扶面,建立“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金”,按照1:

10的比例放大倍数与经办银行信贷资金融合发放贷款,加大担保服务力度,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贷款范围:

在农经站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合作社要带动10户以上的小农户(贫困户),重点帮扶种植业,确保粮食安全;

贷款额度:

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

贷款利率:

原则上按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担保方式:

将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经营实体等资产与担保金进行嫁接组合,作为授信额度进行担保;

风险分担:

借款人贷款到期90天后仍然不能偿还的,由农经站和经办银行商定,按7:

3的比例先期代偿。

后经双方追偿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将资金返回担保金账户。

利用各种渠道追偿仍无结果,最终形成损失的贷款,由担保金和经办银行按照7:

3的比例分担。

2.贷款贴息。

我县是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开展贷款担保贴息,主要用于对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县级(二星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银行贷款予以贴息。

三、资金安排

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0〕46号)要求,下达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项目资金339万元,其中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风险担保金129万元,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开展贷款担保贴息100万元,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和四星级家庭农场以奖代补资金60万元,创建农业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家庭农场联盟资金50万元。

四、工作任务

(一)创建经营主体。

创建农业服务中心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联盟2家,每个补贴25万元,共计50万元。

(二)以奖代补。

县级以上的合作社5家,每个补助5万元,其中2020年评定的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补助10万元,共计30万元。

县级以上家庭农场5家,每个补助5万元,其中四星级家庭农场补助10万元,共计30万元。

但不可重复、重年享受。

(三)贷款贴息。

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单项贴息不超过10万元。

借款人未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本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予贴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农经站站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经办银行、项目办、产业办、农经站辅导员及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实施指导组,加强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建设指导、贷款审核、贴息标准评定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工作;

财政局审核贷款担保金,开立“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金”专用账户;

农经站向经办银行推荐经营主体贷款项目,对贷款担保金账户资金进行监管,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融资效果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生不良时,及时协调财政局启用担保金对风险贷款进行代偿、按比例分担贷款损失;

经办银行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独立评审,向农经站提供担保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会同农经站对贷款担保金账户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使用,每月向农经站书面报告并随时接受监督,提前向农经站汇报贷款发生不良相关情况,及时会商农经站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对风险贷款进行代偿,分担贷款损失,并协助农经站对风险分担后的损失贷款进行追偿。

(三)监督进度。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于2021年2月初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扶持对象。

6月底前上报任务执行进度。

10月2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报关相关材料。

11月10日前,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验收,11月底前完成项目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报告。

(四)加强监督考核。

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项目的申报、标准公示、绩效考核、级别评定等。

及时总结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亮点经验。

贷款以方案下发之日执行,不得以原贷款抵顶担保贷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家庭农场、合作社积极参与到高质量发展上来,提高服务带动能力,为顺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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