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负责人
(四)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 章程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第十条 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邵阳县+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应+社团性质的标示名称”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邵阳县+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的。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提交社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整理汇总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社区(村)委会进行报告;
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必须同时向所在社区和活动举办地社区(村)委会进行报告;
每年年底前向社区(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拒不接受管理监督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社区(村)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三)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四)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建立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按季度定期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订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县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订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积极培育扶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探索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的职能定位,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负责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对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七位数字组成。
第1-9位:
行政区划代码;
第10位:
类别编号;
第11-13位:
三位流水编号。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
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为1;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为2。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划代码:
**。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式样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