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项目资金补助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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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充分发挥政府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导、激励、组织协调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合作推进机制,推进山区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因地制宜、以点带面。
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为方向,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科技支撑、市场导向。
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严格标准,生产优质、安全、健康、放心的高品质农产品,打造品牌,依托市场求发展。
(四)龙头带动、多样发展。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积极规范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中药材基地建设项目。
新建黄芪、黄芩为主的中药材基地1万亩,配套补助建设不超20公里的生产道路。
对集中连片新建50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按每亩1.5公斤标准免费提供种子(农民自主种植的不予补助),每20亩带动1户贫困户;
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新修生产道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每公里补助2万元,1000亩以上的每公里补助3万元。
项目补助种子或资金由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兑付。
(二)山地苹果基地建设项目。
对2019年以来按照高标准建设要求,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且成活率85%以上的苹果基地每亩补助1000元(包含苗木、肥料、地膜、竹竿等物资费用),每10亩带动一户贫困户;
对果业公司20**年以来建设的果园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在栽植后的第三年春季验收合格后兑付。
(三)果园改造提升项目。
安排514万元,改造低产果园1万亩,对202***年以来栽植的苹果园、小杂果园进行提质增效。
其中,110万元用于低产果园土壤培肥,以实物补助的形式,每亩补助标准320元的肥料;
242万元进行低产果园宽幅梯田改造,由乡镇作为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验收、兑付资金;
160万元用于果园提质增效(1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技术员工资,60万元用于果园农药、园艺工具、反光膜、生物防控灯等补助),对于驼耳巷乡1200亩桃园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适当考虑,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防雹网建设项目。
在集中连片果园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天河现代农业园区、李孝河便民服务中心拓家峁村、裴家湾镇张家河村、老君殿镇贺家渠村实施防雹网项目,每亩建设标准3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亩3000元,经营主体每亩自筹500元。
项目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兑付。
(五)果库建设项目。
计划安排400万元,建设贮存量200吨果库20座,每座果库补助20万元。
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兑付。
(六)设施蔬菜建设项目。
连片新建5个以上标准日光温室大棚(1个标准棚面积按照8米×
50米折算),根据建设面积,每平方米补助75元;
连片新建5个以上标准塑料拱棚(1个标准棚面积按照8米×
30米折算),根据建设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2元。
对于苗家坪镇设施果蔬试验示范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补。
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验收兑付。
(七)马铃薯“一亩田”项目。
推广马铃薯“一亩田”良种0.9万亩,马铃薯良种由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良种发放由村级申请,乡镇核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免费向项目村提供所需良种(100公斤/亩)。
(八)特色种养殖项目。
对蓖麻、桑树种植业及养蚕产业进行补助。
集中连片栽植桑树100-500亩,每亩补助500元,50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
(九)新增贫困户到户产业项目。
种植蓖麻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不超3000元;
新建桑园3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每户不超3000元;
养蚕2张以上每张补助300元,每户不超300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项目全部纳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
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二)夯实带贫责任。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严格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计划完成带贫任务,通过流转土地,雇工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
(三)严格资金监管。
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督查组,负责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防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