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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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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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Word格式.docx

对权属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有偿方式直接入市,拓展集体增收渠道,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强化集体产权管理。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使用年限内,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转让、出租、抵押权能。

(三)建立健全交易规则。

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全部进入江苏省土地交易平台交易。

除所有权主体不同外,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过程与规则严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四)健全完善分配机制。

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发展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断提升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化水平。

鼓励乡镇政府、片区通过合理使用土地增值净收益,有效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让相关村集体通过股份分红等实现可持续的二次分配收入。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风险可控。

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权能。

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定期评估,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规划先行。

按照“不规划就不实施”原则,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先导作用,强化与“十四五”等发展规划的“多规合一”,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促进全区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人口调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坚持农民主体。

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总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资金使用、分配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市场运作。

围绕“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要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规则,充分依托江苏土地市场网等交易平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鼓励地块交易引入竞争性环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交易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

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前期准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

实施主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包括入市宗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要求。

(二)编制方案。

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提出具体地块的

入市方案。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入市方式、土地移交时间、规划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收益分配、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通过。

(三)方案审批。

入市方案由入市实施主体报片区工作组审核后,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后,将入市方案报请宿城区区政府审批,同时宿城区区政府书面出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批复。

(四)入市交易。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入市方案编制供地方案及招拍挂上市文件,组织在江苏省土地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交易。

竞得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价款缴纳至区财政账户。

(五)签订合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交易完成后,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土地所在乡镇政府作为鉴证单位。

(六)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有地上建筑物的,同时申请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调查,加强基础保障。

以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对全区现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分类汇总,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所涉及宗地产权进行明晰,巩固确权颁证成果。

同时,深入了解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愿,为科学决策、保障农民利益打好基础。

(二)编制规划,做好入市统筹。

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体布局,对于入市意愿较强、条件成熟的乡镇,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好准备。

(三)统筹考虑,选择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

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合理方式委托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四)制定政策,加强政策保障。

区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在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区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便于后期入市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筛选地块,依法入市交易。

在符合规划、产权清晰,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筛选出可以入市交易的典型地块,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指导试点地块属地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地块入市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开交易。

(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的要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就试点做法与成效形成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把握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统筹协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认同与支持,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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