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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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拨款、报账和管理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在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县财政局是整合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专户管理,主要承担资金的筹集、调拨、监管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是整合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库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主管部门是县级“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审核、支付、县级验收、管理报备报账资料、绩效评价及资金支付进度填报等工作。
责任部门是指具体使用整合资金的县级单位和镇(乡、街道),承担使用整合资金的主体责任,负责资金报账、审核、财务核算、财务决(结)算、自查验收、绩效自评、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向主管部门报备报账资料、资金支付进度填报等工作。
项目承建方是使用整合资金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整合资金报账申请、提供有效报账凭证(或发票)、履行合同(或协
议)约定相关义务。
第二章
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六条
整合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归口调拨、封闭运行。
县级设置整合资金专户,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并建立台账管理。
第七条
整合资金实行归口调拨。
由责任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
整合资金报账实行项目承建方申请并附有效凭证,
由责任部门审核报账。
同时责任部门要将报账资料复印件及时报备主管部门。
第九条
整合资金支出采取直接支付或“一卡通”支付,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条
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章
拨款和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拨款以项目实施进度序时拨款,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实施过半、项目验收”三次调拨。
第一次拨款:
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文件,从县整合资金专户
申请调拨;
第二次拨款:
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进度过半表),从县整合资金专户申请调拨;
第三次拨款:
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
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级验收意见,从县整合资金专户申请调拨。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报账。
项目承建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
3:
6:
1
的比例进度报账。
项目承建方申请报账时,填制《县整合资金用款申请表》《县整合资金报账审批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
告表》并提供有效报账凭据等相关附件,送责任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核,报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报账。
第十三条
对“特惠贷”贴息、教育培训等项目,由项目承建方提出申请,经责任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可一次性报账。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金。
由项目承建方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向责任部门缴纳不高于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总额
5%
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验收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由
项目承建方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复查合格,按程序退还质量保证
金;
若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部门监督项目承建方按项目施工合
同或协议约定进行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报账。
(一)项目未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和下达整合资金
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据的;
(四)未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
第四章
报账凭证及管理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十七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二)资金文件;
(三)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
(四)项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资料);
(五)用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
(六)发票(或有效报账凭据);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竣工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九)资金使用公示资料;
(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金额含
100
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含
50
万元及以上),原则上应提供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
算(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支持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提供与村委会签订的利益分红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补助(补贴)类项目支出,通过“一折通”支发放。
补助(补贴)花名册应包括: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银行账号、金额等内容。
发放花名册须经办人、项目承建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承建方公章。
第二十一条
“特惠贷”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整合资金用款申请表》《县整合资金报账审批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统一样表附后。
第二十三条
责任部门应加强对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并督促项目承建方及
时报账。
同时,按项目建立整合资金支付台账,每月20日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整合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整合资金支付台账,每月
25
日以前向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整合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将整合资金支出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平台,并随时处理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平台中红、黄灯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擅自以拨作支、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整合资金,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