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为有利于工作开展,又避免公车资源浪费,对***市范围内中短途出差和县域内(含县城至乡镇、乡镇至县城)公务出差,可实行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同次出差2人的按标准85%补助,3—5人的按标准70%补助。
具体标准见附表1。
县辖各乡镇到村组(不含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交通费由各乡镇自行制定标准,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发生的公交、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乘坐(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同性别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公出差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要加强管理,无特殊原因外,一般情况下合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主城区(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和乡镇三类分别规定住宿费限额开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安排单位交纳住宿费。
个人未交纳住宿费的,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和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的,按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
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100元、地市级城市主城区80元、一般县级(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60元。
工作人员赴***市内出差,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和规定为:
市内(不含本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本县范围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乡镇到村组的由各乡镇自行制定标准,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到***市外(不含石台县、东至县、江西浮梁县)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在第十八条伙食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当向就餐安排单位交纳餐费。
个人未交纳餐费的,单位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本单位所在地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差人员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和规定执行:
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80元、地市级城市主城区50元、一般县级(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30元。
工作人员赴***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20元包干使用。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个人未交纳相关费用的,单位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一天内(日历)到多个目的地出差的,按目的地最高限额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多地累计报销。
第二十五条
乘坐(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单位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但因特殊情况(如车辆出现故障、单双号限行等)无法使用公务车辆时,可凭票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制出差审批单(见附表3),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一次一结报,严禁多次出差费用合并报销或者一次出差费用分开报销。
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和活动通知等相关凭证。
除当天往返、参加会议、培训和活动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采取中短途城市间交通费综合定额出行的,按标准包干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为鼓励节俭,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给予出差人员实际节支额的50%奖励补助(同住的同等享受)。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和规定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规定报销。
执行中短途定额包干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除不具备条件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无正规有效票据(如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须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予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向派出纪检组报告。
党政机关要按月定期将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明细情况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表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严重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和活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不得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期间单位按县三类会议费相关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会议、培训和活动往返当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随同前往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旅游营销、招商引资、信访等活动,由牵头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后,可以统一由牵头单位据实报销,严禁重复报销。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察、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县财政局制定的《***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86号)、《***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财行〔2014〕212号)、《调整***县县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县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标准
单位:
元、公里、人
目的地
综合定额标准(单程)
备注
***区
120
本标准起始点为县政府所在地
歙县
80
徽州区
73
屯溪区
64
休宁县
47
黟县
30
各乡镇到村工作由乡镇参照制定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安凌镇
45
新安镇
39
箬坑乡
凫峰镇
28
古溪乡
33
芦溪乡
26
闪里镇
2人同时出差按标准85%补贴,3人至5人按标准70%补贴
历口镇
渚口乡
20
祁红乡
溶口乡
平里镇
14
塔坊镇
8
大坦乡
10
柏溪乡
金字牌镇
小路口镇
附件2
***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
地市级及以下城市主城区
北京
500
县直到乡镇住宿标间标准为每天100元。
乡镇到县城住宿标间标准为每天220元。
不享受节支住宿限额奖励。
天津
380
河北
350
300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7-9月上浮2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400
宁波
***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450
深圳
广西
海南
11-2月上浮30%
重庆
370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6-9月上浮50%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附件3
单位出差审批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姓名、职务
出差起止日期
是否自带公务车辆(车牌号码)
出差事由及目的地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注:
本表为出差报销依据,并附公务活动相关文件。
附件4
--单位差旅费公示(表样)
元
出差人员姓名
出差时间
出差目的地
出差事由
出差天数
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