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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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先行示范村、正常推进村、持续攻坚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同时对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县级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下达项目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县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可安排用于“返贫保”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用于产业发展类项目资金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县委、县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笫七条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融合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省、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比重由县级结合当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笫九条 

乡镇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及时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论证,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县乡村振兴局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实际情况下达使用计划,在规定额度内视同项目资金一同报账,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招投标、采购、自建自营、变更等请对照歙政办〔202***〕7号、歙发改公管〔202***〕252号、县联审〔202***〕1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开工后可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0%进行预拨,对实施中的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报账,项目完工审计后,按审计价的3%预留或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笫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责严格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项目的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实施方案并公告公示,组织项目实施和自验、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及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确权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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