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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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专项资金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发改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能效提升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等;

(二)推进全社会节能:

主要包括开展节能量审核、节能审计、能源监察、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降耗课题、节能宣传和节能培训等节能专项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节能推进专项工作。

第三章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项目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八条项目补助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办法,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含市级项目),根据项目的年节能量,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量大于等于5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含市级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项目投资方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装机容量大于100KW的光伏电站项目,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年度光伏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年度装机容量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则补助额度按比例下降,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能源审计项目。

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不断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补助。

第九条 

购买服务标准

(一)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区发改局和财政部门委托市能源局发文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不含)以下的项目,每个项目审核费用一般不超过0.2万元;

对节能量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审核费用一般不超过0.3万元。

(二)节能监察、事中事后监管、节能培训、节能宣传、节能课题等其他节能降耗工作需采取购买服务形式的,由区发改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确定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节能监察每个项目费用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事中事后监管每个项目费用一般不超过0.5万元;

政府组织节能评审等专家评审(论证)费用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次;

节能培训、节能宣传、节能课题每个项目一般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实施完成、稳定运行。

(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跨年度建设期限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发改局;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属地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区发改局申报。

区发改局委托市能源局发文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节能量和财务凭证进行核定,经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项目投资方提出申请,属地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经区供电公司对装机容量和财务凭证进行核定,由项目投资方向区发改局申报。

经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1、附件2);

2.项目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3.项目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1.光伏电站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分布式光伏电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3.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表;

4.项目有关设备投资额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区供电公司对项目装机容量核定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能源审计项目

1.能源审计报告;

2.开展能源审计的合同。

第十三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补助。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他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如遇电子发票,企业需提交电子发票打印件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已申报验收的电子发票要求企业打印入帐,验收组实地验收后盖验讫章。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视同配套。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A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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